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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實施時間為

《湖南省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於7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為解決城區入園難、入園難、班額大等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成為我省促進教育公平的又壹重大民生舉措。。

第壹條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就近入學的原則,確保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與城鄉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教育督導,對中小學、幼兒園學位實行統籌管理,並將教育部門列為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成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規劃部門負責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的具體工作,並加強監督檢查;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工作。第四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改變公眾利益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批和備案。鄉鎮用地空間規劃應當包括中小學、幼兒園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第五條編制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內規劃居住地的人口容量、分布、交通、環境、城鎮化等因素。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中小學、幼兒園的布局、服務半徑、數量和規模。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衛生、統計等部門,科學測算本行政區域內每千人口學校、幼兒園在校生數,作為編制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依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規劃部門定期組織對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是修改中小學和幼兒園專項規劃的主要依據。第六條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新區、舊城改造應當配套建設中小學、幼兒園。居民5000人以上的居住區規劃建設,應當規劃配置幼兒園;規劃建設1萬人以上的居住區,還應當規劃配置小學;規劃建設3萬人以上的居住區,還應當規劃配置初中學校;8萬居民以上的居住區規劃建設也要規劃配置普通高中。規劃配置中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數量和規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居住區居住人數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但需要承擔周邊地區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需求的,還應當相應規劃中小學、幼兒園。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居住區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配置標準,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第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農村中小學布局,合理設置教學點或者設立寄宿制學校。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農村幼兒園,完善鄉鎮學前教育網絡。第八條中小學、幼兒園專項布局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教育部門應當依法將規劃的依據、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主要附圖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報批材料應當附有采納意見和理由。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在批準後二十日內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批準文件和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附圖。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應當將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內容納入詳細規劃,詳細規劃應當在空間上落實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詳細規劃涉及需要預留或調整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的。在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書面征求教育部門的意見。第十條在中小學、幼兒園周邊壹定區域內進行規劃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周邊壹公裏範圍內不得新建殯儀館、汙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二)周邊50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羈押場所;(三)周邊30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產生噪聲的場所;(四)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幼兒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選址應當避開地質災害、洪水、地震等危險區域。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在邊坡和削坡上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高壓電力線、天然氣長輸管道、輸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不得穿越或者穿越中小學、幼兒園;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中小學、幼兒園周邊200米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室、臺球室、舞廳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營業場所。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預留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建設用地的用途,不得占用其界限內的土地。因國家重點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批準,並置換不少於原中小學校、幼兒園有效面積的土地;置換的土地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服務半徑和選址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上修建與教育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有計劃地建設中小學、幼兒園,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適齡兒童、少年按照標準班額就近入園、入學。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中小學、幼兒園專項布局規劃提出中小學、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資計劃。財政部門應當將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建設經費列入預算,保證資金投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建設資金。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等部門應當對納入年度建設計劃的中小學、幼兒園建設項目及時辦理相關手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優先供地。第十五條公辦中小學、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幼兒園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建設。農村中小學、幼兒園經依法批準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中小學布局調整後的剩余教育資產應當優先用於改建幼兒園或者置換資產用於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十六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出讓商品住宅用地前,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的專項規劃要求和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規劃配置標準,確定該宗土地就地或者異地出讓給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方式。土地利用規劃條件要求當地建設中小學、幼兒園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開發建設單位建設,並在土地出讓公告和出讓合同中明確建設內容、規模、標準要求、產權歸屬和轉移、違約責任等主要事項。配建中小學、幼兒園應當與商品房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交付使用。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建設和移交中小學、幼兒園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其納入失信企業名單。中小學和幼兒園沒必要就地建,應該異地建。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單獨列出相關劃撥和建設費用,與土地出讓評估價格壹並計入土地出讓底價。第十七條中小學、幼兒園建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充分考慮教育教學和兒童青少年使用特點,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經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規定的當地基本烈度提高壹度進行抗震設防;(二)規劃建設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庇護所。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二)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擅自改變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三)不符合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四)擅自改變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用地用途或者占用其界限內土地的;(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制定和實施中小學、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的;(六)擅自使用中小學布局調整後剩余的教育資產的;(七)在委托開發建設單位建設中小學、幼兒園過程中玩忽職守的;(八)未按照規定及時接收中小學、幼兒園分配的;(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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