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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階段對學生的懲罰有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損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惡劣的學生,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主的原則,依照本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章處罰

第三條:對違紀學生的處罰分為七類: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勸退或開除學籍、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初中生)。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壹學期累計曠課5節課者;

2.第壹次發現有人聽mp3、隨身聽、玩電子遊戲、接手機等。在學校(物品在學校被家長沒收收繳);

3.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或者在規定的場館開展體育活動的;

4.衣冠不整、佩戴飾品、gfd不符合中學生身份者,指出整改力度不大;

5.隨意在課桌、椅子等公物上刻畫、繪畫;

6.有上課吃東西、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本條例第二條包括文曲星等電子產品。本條例第三條是指在走廊和教室內進行的體育活動,這些地方必須有指定的打籃球和踢足球的場所。第四條:gfd的標準是:女生不化妝,長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齊肩發,短碎發,不染發,劉海不超過眉毛;男生不留長發,不留長鬢角,劉海兒不能超過額頭的壹半;男生女生要根據中學生的特點著裝。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

1.壹學期曠課總次數為8次;

2.頂撞老師,擾亂或影響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者;

3.在學校裏追逐打鬧,教育不改者;

4.發現那些聽mp3,隨身聽,玩電子遊戲,接手機等。在校園裏經過教育不改;(學期結束時家長沒收和收集的物品)

5.衣冠不整,佩戴飾品,gfd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教育不改者;

6.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或者規定的場所開展體育活動,經教育不改的;

7.上課不請假就出去的;

8.男生女生之間的友誼超過普通同學,教育不改者;

9.將各種危險品帶入學校者;

10.故意毀壞公共財物,損失不滿五十元,情節較輕的。

這些規定的第2條意味著教師的教學活動不受幹擾。如有必要在課後向教師說明情況,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進程。本條例第七條是指未經班主任、教師、教導處許可外出。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壹學期累計曠課達到16;

2.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開展體育活動,破壞公共財產或者造成他人輕傷的;

3.在教室、走廊追逐打鬧,嚴重損壞公共財產或者造成他人輕傷的;

4.經常上網吧影響學習和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5.有賊;

6.未經門衛登記從校外帶入非在校學生,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

7.參與戰鬥的人;

8.未經班主任同意強行進出校門者;

9.爬過校園圍墻的人;

10.故意毀壞公共財物,損失50元以上者。

11.在校期間不請假外出,經多次教育拒不改的;

上述規定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後處罰。第11條規定,翻越圍欄造成人身傷害的,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由學生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處分:

1.壹學期曠課累計到24節課;

2.擾亂教學秩序,辱罵教師;

3.打架鬥毆,先動手並造成輕傷的;

4.在其他學校參與打架鬥毆,擾亂其他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的;

5.在校外接觸壞人,幫助壞人對我校學生進行威脅、敲詐或勒索,造成不良後果的;

6.未在規定的時間或者規定的體育場所開展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的;

7.經常出入網吧已嚴重影響學習和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間的友誼超過普通同學,影響嚴重;

9.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小,或者搶劫、強行借用他人財物的;

10.故意毀壞公共財物,造成損失100元以上。

11.在校外發現吸煙者和酗酒者;

12.不請假外出,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

1.壹學期曠課40節以上者;

2.打架鬥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的;

3.參與其他學校打架鬥毆、尋釁滋事,嚴重幹擾其他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影響學校榮譽的;

4.敲詐或勒索我校學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5.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開展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的;

6.經常出入網吧,嚴重影響了學習和身心健康,從而引發糾紛,後果嚴重;

7.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的;

8.多次故意破壞造成公共財產損失,情節嚴重的;

9.傳播或者教唆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制品的。

10.在校園裏接打電話,經教育拒不改,態度惡劣的;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開除或者責令退學:

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

2.有流氓;

3.發現在學校抽煙喝酒;

4.多次與教師發生矛盾,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的;

5.與校外壞人有密切聯系,幫助校外壞人對我校學生進行威脅、毆打或者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開除學籍或者送工讀學校:

1.曾被留校察看,又違反校規者;

2 .打架鬥毆,造成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在其他學校參與打架鬧事,嚴重幹擾其他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後果的;

4.多次敲詐勒索我校學生,致人重傷;

5.流氓行為,造成後果;

6.對教職員工進行人身攻擊,造成傷害的;

7.傳播或者教唆他人閱讀、觀看淫穢的圖書、期刊和音像制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8.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公安機關拘留、拘役以上處罰的。

第三章

第十壹條接受相應處分後仍不悔改,再次違反校紀的,將視情節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經常不交作業,多次上學遲到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上述相應處罰。

第十三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必須報教導處批準。

第十四條學生違反校規,班主任應及時聯系學生監護人,並與年級負責人、教導處溝通。

第十五條發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場教學人員應及時處理受傷學生,然後向年級負責人和教導處報告。

第十六條:班主任落實材料後,與年級負責人* * * *研究,根據《學生紀律處分條例* * *》提出處理意見,由教導處作出處理決定並公告。

第十六條:涉及校外、跨年級的活動,由指導辦公室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對違反考試紀律的處分,按照指導辦制定的《石嘴山市第六中學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所有學生處分指導辦公室將記錄在案。

第十九條:學生的各種處分由教導處指令執行,“記過”以上處分由校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凡受校紀處分的學生,壹年後表現良好,想撤銷處分,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班委記下該學生受處分後的具體表現,班主任簽字後上報教導處,由學校決定是否撤銷處分。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在實施過程中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二十二條:以上未盡事宜,由校董會集體研究決定。

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考試違規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為違反考試紀律:

1.將超出規定的物品帶入考場或者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

3.考試時偷窺、竊竊私語、交換信號或手勢;

4.在考場範圍內制造噪音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5.考試期間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離開考場的;

6.將試卷、答題卡(含答題卡、答題卡)等試卷帶出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卡上書寫姓名、考號或者標註信息。

通報批評,有上述違紀行為的,扣除本科目成績的30%。

二、考生在考試中違反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1.使用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書面材料或者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材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和答案,或者強迫他人為抄襲提供便利的;

4.考試期間使用通訊設備;

5.故意銷毀試卷、答題卡或者考試資料的;

6.在答題卡上填寫姓名、考號等與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

7.接收文章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

8.評卷過程中,發現同壹科目、同壹考場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答案的。

有上述作弊行為的本科目考試成績無效,並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和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場、閱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2.拒絕或者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者其他考生的。

有上述行為者,將停止考試,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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