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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遺留的土地糾紛如何解決?

對於歷史遺留的土地糾紛,村民委員會要充分發揮調解作用。

1.解決土地糾紛有四種方式:

1.協商解決,達成共識;

2、調解,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也可以請求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調解;

3.仲裁解決應提交當地仲裁部門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拒絕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無法執行,雙方只能分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提取訴訟。壹般法院會堅持“能調就調,該判就判,該結就結”的原則。對於無法調解的案件,將及時作出判決。

二,農村土地糾紛的現狀

1,征地補償糾紛。因補償標準、被征收土地的實際面積、土地上種植的植物價值評估、補償費支付標準不壹致,或者補償支付不及時而引起的糾紛。從已經發生的糾紛來看,這類糾紛是當前土地糾紛中涉及農民多、政策性強、調解難度大的糾紛。

2.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是關於集體所有耕地的承包。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糾紛,以及將合同授予集體成員以外的人和承包條件因人而異等問題。

3.土地邊界糾紛。因雙方使用的土地邊界而產生的糾紛,多發生在兩塊或兩塊以上直接相鄰的土地之間,或兩塊或兩塊以上不直接相鄰的土地之間,或因邊界模糊,雙方難以區分而引起糾紛。這種糾紛是最常見也是最常見的,發生在收獲季節。除了壹些多年無法確認的糾紛,壹般都不難處理。

4.宅基地糾紛。由於農村宅基地管理混亂,違章建築、亂建現象較為突出,容易引發矛盾,相鄰宅基地之間的界限問題也是宅基地糾紛的重要原因。

5.家庭土地糾紛。隨著時間的推移,農村家庭因死亡、搬遷、子女升學、結婚生子等人口結構變化,或者農村長期存在的“分家”習慣導致土地分配不公,導致很多家庭成員之間產生糾紛。

三。農村土地糾紛頻發的原因

1,基層幹部法律觀念淡薄。有的村委會等基層幹部法律意識差,土地管理不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執行,有的擅自買賣集體所有土地;有的未經大多數農民同意就組織土地流轉,損害農民利益;部分村民在申請宅基地時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口頭許可給部分人,導致部分本應合法擁有宅基地的人,卻沒有辦理合法使用手續,壹直處於非法占用土地的狀態。

2.農民的契約意識不強。

3.立法存在缺陷。

4.征地透明度不高。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占用大量土地,但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農村土地日益減少,農民人均耕地越來越少。對於種地多年的農民來說,土地是生活的保障,是收入的重要來源,他們非常珍惜土地。但是,在土地被征用時,有關部門沒有向農民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及時、全面地向被征用的農民公開補償標準,甚至沒有及時、足額地向農民發放土地補償款。從而引發土地占用糾紛和補償糾紛,增加農村不穩定因素。

四。農村土地糾紛的處理對策

1,在處理土地糾紛的過程中,要及時冷靜。農村的土地糾紛大多是雞毛蒜皮的小事。接到土地糾紛報警後,應盡快趕到現場進行處置。警方到達糾紛現場後,盡力讓土地糾紛雙方保持克制,防止事態擴大。同時,他們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註意措辭,以免把矛盾引向自己。在詳細了解糾紛的內因和當事人之間糾紛以外的原因後,可以積極動員村幹部、當地有威望的人或與矛盾雙方關系較好的人等各種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平衡、照顧雙方面子為目標,解決糾紛,平息矛盾。如遇可能發生的惡性、群體性土地糾紛,要第壹時間上報主管領導請求支援。

2、在處理土地糾紛過程中,要部門聯動。遇到派出所壹個部門難以解決的土地糾紛,需要在穩定局勢的前提下,及時向鄉鎮黨委、政府匯報,在他們的統壹領導下,組織綜治辦、派出所、土管辦、司法所、村委會等相關人員,,各部門相互配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進行聯合調解,使雙方達成壹致,解決土地糾紛。

3、在處理土地糾紛的過程中,應慎重對待處罰。在農村,土地沖突和糾紛的當事人大多是親戚或鄰居。如果單純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雙方進行處罰,將不利於解決雙方的根本矛盾。因此,在處理因土地矛盾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時,應結合實際情況,建議雙方在公安機關和村委會的主持下進行調解,這對整個事件和村民的和諧相處會起到積極的作用。對達不成調解協議或不願調解的,依法采取處罰措施,並告知當事人依法解決土地糾紛。

4、在處理土地糾紛過程中,要事前預防。從現有警情分析,現在處理的矛盾往往是之前矛盾的後遺癥。有的是國家政策變化造成的;壹些歷史遺留問題沒有完全解決,導致矛盾向後推移;有些甚至完全是人為因素造成的。面對現在的這些土地矛盾糾紛,我們需要有壹種責任感,在處理的時候不要給後代留下後遺癥。在辦理過程中,要註意:強化流轉程序的主體規範、程序規範和實體規範,強化土地使用的日常監管。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土地糾紛高發的現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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