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我國夏商周時期實行分封制。
“分封制”是皇室將領地土地劃分給諸侯的社會制度。在“分封制”下,國家土地並不完全歸王室所有,而是歸獲得封地的諸侯所有。他們擁有分封地的所有資源和利益,對分封地擁有完全的管理權,擁有所有的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軍權和經濟權,只承擔對王室的朝貢、朝覲和軍事支持。
諸侯獲得土地後,還可以進壹步將土地分封給卿大夫及其家臣作為封地。家臣也擁有封地的所有權力,只對君主承擔同樣有限的義務。
分封官都是後代。
分封制在戰國時期逐漸瓦解,讓位給中央集權的郡縣制。
?春秋時期的行政區域
第二,秦漢時期實行郡縣制。
郡縣制是指中國古代實行的中央集權制下的縣及縣級政權的地方行政體制的總稱。郡縣制是古代中央集權制在地方政權中的體現。它發端於春秋戰國時期,經秦始皇變法後,正式成為秦漢以後的地方政治制度。
郡是中央政府下的地方行政單位,組織結構類似於中央政府,設郡長、郡長、郡監(監督禦史)。縣級以下有縣,是執政機構中關鍵的壹級機構,是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構中相對獨立的單位。
郡縣是基本結構,在此基礎上歷代不斷變化補充。比如縣級以下有鄉、亭;縣級以上建立了監察州;漢代還有壹種與郡同級的諸侯國,即郡國並行制。
縣長都是國家任命的,不是血統,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
秦縣誌
二、隋唐宋時期實行道(路)州(府)縣制。州(地)縣是基本行政單位,路(道)是上級監管區或經濟區,是否是行政區不確定。
輔助結構,宋代有與國家同級的政府、軍隊、監獄等機構。
各級官員由國家任命。
唐朝行政區
第三,元明清實行省制,近代中國的基本行政機構也是省制。
行省制是中國自13世紀以來的主要行政模式,起源於元朝,發展於明清,最終影響了近代中國的行政體制。
在省制下,中央任命的官員不僅限於地方最高官員,還包括地方機構附屬機構的負責人。如明清時期,主管民政的布署使、主管軍事的指揮使、主管司法監督的按察使直接對中央部門負責,使地方權力相互制衡,有效防止了地方割據。進壹步加強了中央集權。
元代行省
清代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