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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品管理

食品召回制度是一项具有公***性质的行政管理制度,作为缺陷食品对社会造成污染的前预防措施,其目的是迅速、有效地处理不安全或可能不安全的问题根据《食品通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等方式了解其生产情况。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 >

第十一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通报,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通报计划。

(二)二级通报: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晓详细食品安全后48小时内启动通报,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通报计划。

(三级)三级通报:标签、标识存在可疑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通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通报计划。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违法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举报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食品安全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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