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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越獄事件的被判死刑

□被判死刑

2010年7月6日上午,令人震驚的“10·17”暴動越獄案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公開宣判,法院認定3名犯罪嫌疑人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構成暴力越獄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構成搶劫罪和綁架罪,數罪並罰壹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外,記者從法院獲悉,針對被害獄警蘭建國妻子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處3名被告人賠償喪葬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計57326元。

在法官宣讀完判決書之後,喬海強、董佳繼都表示不上訴,李洪斌則表示要上訴。

據了解,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2003年至2006年因分別犯搶劫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和無期徒刑,並投入呼和浩特第二監獄服刑,2008年3月便蓄謀越獄潛逃。

□事件回放

2009年10月17日14時許,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夥同同監區服刑的李洪斌、高博,綁架3名獄警,並用鋼板和塑料把手自制而成的三棱刀,當場捅死其中壹名獄警蘭建國 (後於2009年11月20日被追認為革命烈士),並搜走蘭建國身上的門卡、錢包及3700余元現金。後換上另壹名獄警的警服及自己提前準備的便服來到監獄門口,當受到值班人員盤問時,高博用刀擊打值班人員頭部,沖出監獄大門。

其後,3人又冒稱警察出警征用民車,搶劫壹輛出租車,將司機和壹名女乘客拽下車,將另壹名女乘客陳某堵在車內,並搶劫陳某700元錢。車行至呼和浩特市南二環路段時熄火,四人棄車潛逃至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境內的山上。越獄67小時後,喬海強等人於 2009年 10月 20日 9點30分被警方擒獲,高博拒捕時刺傷公安人員,被當場擊斃。

□事件結局

2010年9月28日上午, 震驚全國的呼和浩特“10.17”暴動越獄、搶劫、綁架、盜竊案案犯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3人,在呼和浩特被執行死刑。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7月,壹審以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犯暴動越獄罪,依法判處三名罪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審維持原判。

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和罪犯高博(越獄後被擊斃)服刑改造期間實施越獄。2009年10月17日,四人在綁架並殺害民警後集體脫逃,脫逃後,又實施多起嚴重暴力犯罪的重大刑事案件。壹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認定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構成暴動越獄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構成搶劫罪和綁架罪,喬海強還構成盜竊罪,與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數罪並罰,依法判處三名罪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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