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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學生去天津讀高中壹般去哪個學校?

妳說的是借天津?妳從哪裏知道的?沒有天津戶口,就算在天津上高三也要回老家參加高考。

內部內容概述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積極推進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建立科學、嚴謹、簡便、高效的學籍管理制度,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對《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本方案從2009級普通高中學生開始實施。

內容的全文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文件

津教委[2009]10號

關於印發《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教育局,開發區文教局,各辦學企業: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積極推進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建立科學、嚴謹、簡便、高效的學籍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對《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方案自2009年普通高中學生開始實施。

附件: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

(試用)

通則

第壹條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推進普通高中課程實驗,建立科學、嚴謹、簡便、高效的學籍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普通高級中學。

第三條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實行市、區、校三級管理體制。

第壹章入學和學籍

第四條普通高中新生必須根據市教委頒布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經市教育招生考試院招生考試合格後申請入學。未參加本市高級中等學校統壹招生考試的學生,不得被任何高中錄取。

第五條凡被普通高中錄取的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錄取通知書到錄取學校辦理註冊手續。

因故需要延期入學的,應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在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延期入學原則為15天以內),並提交相關證明,經學校批準後方可延期。期滿不能辦理招生手續的,取消招生資格,由學校報區縣教育局備案。

未經批準兩個月內未到校註冊的學生將被取消學籍,並報區縣教育局備案。

第六條普通高中高壹年級新生應當取得市教委統壹安排的普通高中學籍和普通高中學籍號碼。學號由兩位數組成:年級號,兩位數:區號,兩位數:學校號,三位數:九位。

第七條新生入學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消其學籍:

冒名頂替或弄虛作假的;

已被其他普通高中或高級中學錄取;

前幾年考上了聯考但沒報;

其他違反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的。

第八條市教委在開學後30日內發放高中壹年級學生底書,區縣教育局在收到底書後30日內將高中壹年級學生審核情況報送市教委。

第九條招收外國學生或港澳臺學生的學校應在15日內將學生名單報送市教育委員會國際交流辦公室備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在開學後15天內將學生名單報送市教委語言民族事務處備案。

第二章轉學

第十條本市普通高中學生轉學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後壹周內。不在本區辦理轉學,因特殊情況轉學須經市教委批準。高壹第壹學期沒有轉學,高三第二學期沒有轉學手續。

第十壹條本市範圍內學生轉學流程如下:接收學校負責出具市教委統壹印制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籍變更登記表》壹式五份,並填寫相關內容、蓋章確認, 然後由學校和轉學學校所在區縣教育局蓋章同意後送轉學學校所在區縣教育局審批,轉學學校所在區縣教育局負責市教委審批。 轉學學生經市教委批準後,重新發放新的學生證,原學生證作廢。

任何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十二條普通高中學生從本市轉學到外省市的,流程如下:由學籍所在學校出具轉學證明,報區縣教育局,區縣教育局負責報市教委審批。經批準後,由市教委發給統壹格式的學籍證明,同時註銷其學籍,原學籍編號作廢。

第十三條普通高中學生由外省市轉入本市的流程如下:學生家長持相關轉學材料與戶籍所在地縣普通高中聯系,有接收能力的高中對相關轉學材料審核合格後, 他們填寫《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籍變更登記表》壹式三份,在規定時間內交區縣教育局審核,並報送市教育局備案。

根據外省市普通高中學生的不同類型,辦理時間和學生家長需要提供的轉學材料分別為:

(1)天津市常住戶口學生轉學:辦理時間應至高三第壹學期。所需材料:戶口本兩份(市教委壹份,區縣壹份);原省屬學校出具的轉學證明函;原學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學籍管理已下放到地級省,可由地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

(二)天津市藍印戶口學生轉入:辦理時間、所需材料及程序按照《關於藍印戶口學生轉入我市建立高中學籍的說明》執行。

(三)博士後子女轉學:按照天津市政府關於博士後子女轉學的有關規定執行。辦理時間與本市常住戶口遷移相同。所需材料在本市常住戶口轉出所需材料的基礎上增加暫住證復印件。

第十四條外省轉入的學生應在同壹年級轉學。轉入學生必須在轉入學校就讀,不得掛靠學籍。違規者壹經發現將被取消資格。接收學校必須確保班級容量允許其接收其他省份的學生。

第十五條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藝術體育高中和普通高中藝術體育班的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第十六條普通高中學生自願轉學到中等職業學校的,轉學學校應當向區縣教育局備案,各區縣應當向市教委申報學籍變動情況。

第十七條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轉學,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轉學。

第三章借款

第十八條借讀是指學生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在保留學籍的前提下到其他學校就讀。借款人離開借讀學校時,借讀學校會出具借讀證明,註明學習成績和在校表現。

本市戶籍學生不得向本市其他學校借讀。

第十九條具有本市外省市戶籍條件的普通高中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借款:

(壹)父母雙方因公在國外工作半年以上,並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學生需要在本市居住的親屬監護;

(2)父母雙方工作流動性大,工作單位證明學生需要在本市居住的親屬監護;

(三)持本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的外省市學生。

第二十條在本市申請借款的普通高中學生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父母雙方工作單位或暫住地或派出所的證明。

(二)學生學籍所在地省級(學籍已下放至地級的,需提供地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

(3)學生註冊地學校同意向外省借讀的證明。

學生家長持上述材料與市內高中聯系,學校同意接收後負責將相關材料報區縣教育局審批,並報送市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壹條本市普通高中學生如需向外省市借讀,經所在學校和外省接收學校雙方同意後,可在本校申請註冊。在外省市借書超過壹學年的,應到學校辦理續借手續。

未經批準擅自外出的學生,學校有權取消其學籍。在外省市借讀的學生,最遲在高三第壹學期結束時返回學校,持借讀學校在外省市開具的學業成績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出國、退學和復學

第二十二條普通高中學生因病仍不能上學超過30天,堅持正常學習的,可以申請休學。申請休學,由家長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將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請假、診斷證明、病歷、處方等相關材料提交區縣教育局審核,經市教委審核備案後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三條患有傳染病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不能在學校正常學習的,學校可以責令其休學並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普通高中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暫停期限壹般不超過壹年。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應在休學期滿前壹個月內憑區級醫療機構證明繼續休學,繼續休學最長兩年。因學生自身健康以外的原因,壹般不允許退學。

第二十五條普通高中學生休學期滿或者休學期間提前復學的,應當向學校提交休學證明、區縣醫療機構康復證明和家長書面復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後,報區縣教育局。經市教委審核備案後,即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出國留學人員應向學校提交護照復印件和父母申請,由區、縣教育局報送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出國學生兩年內可以復學,由家長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區縣教育局報市教委備案後方可復學。未被立案的學生不得復學。

第二十八條原則上高三第二學期不再辦理休學和復學手續。

第五章輟學

第二十九條普通高中學生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需要家長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報區縣教育局審批辦理退學手續。退學學生由市教委註銷,原學籍編號作廢。

第三十條普通高級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學校批準並報區、縣教育局後,按自動退學處理,予以退學,同時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

(壹)壹學期曠課八周以上或者累計曠課十周以上,經學校和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的;

(二)停課期滿後,學校未復課或未按期辦理續課手續的;

(三)在外省市超過壹學年,未辦理續借手續的。

第六章學業成績的考核與評價

第三十壹條普通高中學生應當參加學校課程計劃規定的課程、社會實踐等各項教育教學活動,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學分,並將學業情況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系統。

第三十二條轉入本市原學校的學分,經轉入學校審核確認後予以認定。外省市轉入學生的學籍認定按照津教委〔2008〕29號《關於做好外省轉入本市普通高中學籍認定工作的通知》執行。

第三十三條評價應當體現發展性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導向和要求,應當有利於減輕學生學業負擔,促進學生綜合素質提高和身心健康發展。高中生綜合素質評價需要市教委在適當的時候發布。

第三十四條普通高中學生的考核,按照市教育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升級、留級和跳級

第三十五條普通高中學生取得本學年規定的學分,方可升級。

第三十六條普通高中原則上不留級。確實無法跟課的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復讀,經學校和區縣教育局批準後方可復讀。比例不得超過2%。

第三十七條學生綜合素質和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提前達到上壹年級學業水平。如本人自願並經父母同意,經學校批準可提前分班,並報市教委備案。

第八章畢業

第三十八條普通高中學生達到下列要求的,準予畢業。

普通高中學生每學年、每個學習領域必須取得壹定學分,三年內取得必修學分116(含綜合實踐活動23學分),選修學分28分以上,其中選修ⅱ至少取得6學分,總學分不低於144,綜合素質評價各維度達到D級以上(不含D級)。

第三十九條普通高中學生達到畢業標準的,由市教育委員會統壹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輟學的普通高中學生為輟學者(被學校開除者除外)。學校將頒發準學士學位證書(全市統壹印制)。

第四十壹條學生修業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全市統壹印制)。不要留級。

第四十二條畢業證遺失不予補發,損壞不予補發。當我需要學歷證明的時候,可以向原畢業學校申請。學校核實原始檔案後,報區縣教育局審批,再由區縣教育局報請市教委出具學歷證明函。

第九章獎勵、懲罰和處罰

第四十三條為鼓勵普通高中學生進步,應當鼓勵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

第四十四條根據普通高中學生所犯錯誤的情節和對待學生的態度,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必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批準。被依法判處勞動教養、少年犯罪或者監禁的學生,可以開除學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應報區縣教育局備案,區縣教育局應報市教委註銷學籍。

第四十五條學校應當對有錯誤的學生加強教育,督促其承認錯誤、悔過自新;必須處罰的,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罰適當。

學校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並將處分結論告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

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可以向學校或者學校所屬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十六條受處分學生經幫助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校董事會研究,校長批準,可以撤銷處分。(被學校開除的除外)

第十章完善管理機制

第四十七條區、縣教育局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學籍管理的檢查,在及時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提高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作失誤或不良影響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批評和處罰。

第四十八條學籍檔案必須按時填寫。學生學籍檔案應按班裝訂成冊,每學期期末整理壹次。學籍變更證明應妥善保存備查。新生花名冊、畢業生花名冊等材料要認真裝訂成冊,永久保存。

第二章XI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月1997號發布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津教資字[1997]2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本《規定》由市教育委員會中學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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