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 *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第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教師應當教育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其下列行為:
逃學、輟學、遊蕩或夜間不歸;
(二)妨礙公共秩序、公共衛生的;
(三)損壞公共設施和公私物品;
(4)吸煙、酗酒和詐騙;
(五)打架鬥毆、侮辱他人、攜帶刀具、槍支等可能對人造成傷害的器具和物品的;
(六)賭博和盜竊;
(七)吸毒、賣淫、嫖娼;
(八)閱讀或者收聽、收看宣揚色情、淫穢、兇殺、恐怖等不健康內容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和文藝演出的;
(九)參加封建迷信活動或非法組織;
(十)其他違反社會公德或違紀違法的。第六條禁止未成年人從事下列行為:
(壹)溺嬰、棄嬰、買賣、偷盜、搶奪嬰兒的;
(2)侮辱、誹謗和歧視;
(三)虐待、體罰、傷害的;
(四)刁難或者拒絕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入學,任意開除未成年學生,允許或者強迫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學生輟學、離校打工或者經商的;
(五)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訂婚、結婚的;
(六)教唆、強迫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打架鬥毆、賭博、盜竊、乞討、吸毒、賣淫、嫖娼的;
(七)向未成年人灌輸封建迷信思想,傳播淫穢的書籍、圖片、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
(八)其他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第七條學校、幼兒園應當關心未成年學生和兒童的健康,為學生和兒童創造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有條件的高級中學、幼兒園、初級中學和小學應當設立診所,並按規定配備醫務人員或者保健教師。學校應當開設健康課,定期開展未成年學生常見病、多發病的群防群治,保障學生休息、娛樂、體育和課外活動的時間。學校、幼兒園不得將其教學設施和場所挪作他用;不允許在危險場所進行教學和教育活動。
學校在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勤工儉學和社會實踐活動時,應當做好安全防護。不得安排從事有毒、有害、危險工作和不適當的勞動。第八條學校、幼兒園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未成年學生、兒童任意收取和攤派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讓未成年學生集資或者向未成年學生借錢,索要或者收受禮品、財物;不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出售商品;對違反紀律的未成年學生和兒童不得處以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讓未成年學生參與計劃生育、糧棉收購、代收代繳經費等行政工作。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場館設施建設項目納入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財政預算,安排必要的建設資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活動場所,創造良好的教育環境。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侵占、破壞、汙染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第十條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學齡前兒童免費開放;中小學生憑學生證或學校證明半價優惠或免費。第十壹條下列場所應當設置“未成年人不得進入”標誌,禁止未成年人進入:
(壹)營業性歌舞廳、電子遊戲廳、卡拉ok廳、夜總會、酒吧、通宵電影院;
(二)放映或者上演不適宜未成年人觀看的電影(含激光片)、錄像等娛樂節目的場所;
(三)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活動場所。
如果難以確定是否為未成年人,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有權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