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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解決公辦中小學教師臨時聘用問題的實施方案

深圳市公辦中小學臨時教師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我市臨時教師的聘任和管理,維護臨時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公辦中小學(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臨時教師的聘任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臨時教師的聘任遵循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聘用的原則,臨時教師的管理遵循統壹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學校臨時教師按職務聘任。學校要按照教育教學實踐規律,在15%-20%的“事業編制”內。市、區財政行政部門根據編制撥付人員經費,臨時教師工資在空缺經費中列支。

第五條臨時教師的工資待遇由空缺教師招聘的,可根據其工作年限、獲獎情況、專業技術資格和學歷享受相關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鼓勵聘用符合《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退休教師。

第六條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臨時教師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任命

第七條學校需要安排教師脫產學習、長期病假、產假、教學和教學任務異常增長等。,並可以聘請臨時教師。

第八條招用臨時工主要面向本地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市級事業單位確有必要但不限於本地在冊人員的,應當征得其所屬行政部門、下屬單位和區人事部門的同意。

第九條教師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具有崗位規定的學歷和專業技術資格;

(3)男未滿65周歲,女未滿60周歲,身體健康。擬聘用人員的身體條件和健康狀況應與崗位相適應;

(四)取得教師資格證書;

(五)無犯罪記錄,品行良好。

第十條臨時教師的聘任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聘用學校根據工作情況需要聘用臨時教師的,應當向下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計劃和招聘方案,招聘計劃和招聘方案按管理權限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招聘公告的發布和考試的實施,由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對崗位有特殊要求的,在公告中註明;

(三)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將名單報市、區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各區臨時教師名單應於每年6月和2月報市人事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就業學校提交的臨時教師招聘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擬招聘的崗位;

(2)招聘原因;

(3)招聘條件;

(4)預約時間;

第十二條符合本市職員遴選政策條件的人員申請臨時教師,可通過直接考核聘任。

符合《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退休教師,可通過直接考核方式申請臨時教師。

第十三條學校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出現教師短缺的,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從符合選聘人員條件的人員中招聘臨時教師,並按本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向市教育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就業學校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與被聘任人員簽訂就業合同。聘用學校應當在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深圳市臨時教師聘用工作總結》報其人事、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聘用學校與擬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時,應當使用深圳市中小學臨時教師合同格式,經教育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批準的招聘計劃中規定的條件不得變更。深圳市中小學臨時教師聘用格式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會同市教育、人事、財政等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聘用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合同雙方;

(二)臨時教師的主要工作職責和任務、工作量及工作標準;

(3)就業學校提供的工作條件;

(四)臨時教師的工作福利;

(五)合同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學校與臨時教師約定的其他內容;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學校根據臨時教師的崗位和任務確定,並簽訂固定合同。合同期限壹般為65,438+0年,最長不超過3年。也可以為完成壹定的教學任務訂立合同。合同期限可根據教學任務完成情況確定,但合同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對學校首次聘用的臨時教師,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試用期包含在聘用期限內。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終止。

聘用學校根據招聘計劃仍需招聘臨時教師的,聘用合同期滿後,臨時教師經考核合格,雙方願意續聘的,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續簽聘用合同。

本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簽訂的臨時教師聘用合同期滿,本暫行辦法實施後需要續簽的,應當參加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臨時教師招聘考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重新錄用。

第十八條臨時教師在聘用合同期內被聘用學校聘為職員的,其聘用合同同時終止;臨時教師在聘用合同期內被其他事業單位招聘為工作人員的,聘用合同在學期結束或者合同期滿前不得解除。

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臨時教師可以單方解除聘任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依法服兵役;

(三)聘用學校不履行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臨時教師合法權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臨時教師依據前款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聘用學校;試用期內,應提前3天通知就業學校。

第二十條臨時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聘任學校可以單方解除聘任合同:

(a)連續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或在1學年累計曠工10個工作日或以上;

(二)因違反紀律或操作規程,或因失職、營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嚴重擾亂工作秩序,使本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有違法行為,不適宜繼續在就業學校工作的;

(五)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六)聘用期間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服從其他安排的;

(8)因機構設置發生變化,出現約定的解聘條件,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學校因前款第(七)項、第(八)項情形之壹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臨時教師。

第四章工資和待遇

第二十二條臨時教師的工資待遇由聘用學校按照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臨時教師的崗位性質、工作量、專業技術資格等級、教學業績考核等方面確定。

市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臨時教師的學歷、專業技術資格、工作年限和崗位,制定臨時教師工資調整方案。

第二十三條臨時教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聘用合同的約定參加深圳市企業職工相關社會保險,享受相關保險待遇。

第五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聘任學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臨時教師進行考核,建立以聘任合同為依據、試用期考核與聘期考核相結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條對臨時教師的考核以聘用合同為依據,根據臨時教師的工作表現進行,對臨時教師的考核應有所教學生的家長代表參加。

第二十六條臨時教師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

臨時教師在聘期內的考核結果作為其續聘、工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臨時教師在本市教育教學評價活動中享受與受聘學校工作人員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八條臨時教師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臨時教師履行聘用合同超過1學年,被聘為學校工作人員的,可以不再實行試用期。

第三十條符合我市專業技術資格申請條件的臨時教師,可以申請專業技術資格,享有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權利,並承擔相關義務。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臨時教師與聘任學校因聘任程序或者聘任合同內容發生爭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請。

第三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2009年6月26日起施行。

本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聘用的臨時教師,不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教學工作,聘用合同期滿後不得續簽。

《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學校的人員編制不能用於聘請臨時教師。

本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教學工作的職工,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可以繼續在原崗位工作,其管理工作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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