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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公共場所的定義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關於公共場所的規定:

(1)建築區劃內的道路,但屬於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築區劃內的綠地,但屬於城市公共綠地或者明確屬於個人的除外;

(三)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

(四)物業服務用房;

(五)占用道路或者其他業主所有的場地停放車輛;

(六)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位,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交通部位,消防、公共照明等輔助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機房等結構部位;

(七)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 * *地點是:

1.住宿和通訊場所(8種):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館。

2.洗浴美容場所(3類):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院。

3.文化娛樂場所(5類):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歌舞廳、音樂廳。

4.體育娛樂場所(3類):體育場(館)、遊泳池(館)、公園。

5.文化交流場所(4種):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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