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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當地鎮政府有權管理鐵路用地,還是只有鐵路局有權管理?

第壹條為加強鐵路用地管理,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確保路基穩定和行車安全,根據國務院《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鐵路留用地辦法》、《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和鐵道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相關信息:行政法規***2地方性法規***1。

第二條鐵路部門根據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鐵路留用地辦法》和1982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依法保留和征用的土地,均屬鐵路用地,由鐵路部門管理。相關資料:行政法規***2。

第三條鐵路土地屬於社會主義全民所有(以下簡稱國有土地),由鐵路部門長期使用。公路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哈爾濱、齊齊哈爾鐵路局管理的黑龍江省生產生活用地。

凡使用鐵路用地的,土地界線的劃定、新的征用、權屬變更、土地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證書》是鐵路用地的唯壹合法憑證。各鐵路分局應向下列鐵路用地所在市、縣土地管理機關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壹)按照國家鐵路留用地辦法的規定留用地;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劃撥)的土地;

(三)1962年9月《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訂草案頒布前,雖未經政府批準,但經與有關單位協商占用的。

土地登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鐵路分局應當與當地政府土地管理機關協商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壹)原線路未設輔助軌道或封閉、廢棄的路基等用地;

(二)原留用地被路外單位長期占用並建有大型永久性建築,經有關部門鑒定已無保留價值的;

(三)因基礎設施建設拆遷而被征用且長期閑置的土地。相關資料:行政法規***1。

第六條鐵路用地實行鐵路局、鐵路分局和基層用地單位三級管理。

房產局、土地規劃辦公室,為土地統籌主管部門,負責土地統籌管理工作。各分局房管科(工務科)是分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分局內的土地管理工作。用地主體單位(房產科)是基層土地管理單位(其他單位是用地單位),負責本轄區的土地管理。

第七條鐵路用地根據不同的使用性質分為站、線、廠、供水、砂石、林業、農業、居住生活和其他九個項目(以下簡稱用地項目)。

(壹)站場用地:包括鐵路線路、站房、站臺、倉庫、貨場、站前廣場、機械、電力、工業及車輛、工廠、車站等交通設施和客運服務所占用和預留的土地;

(2)線路用地:包括路基、截介河道建築物(防水堤、導流堤等)占用的土地。)、擋土墻、截(排)溝、林帶(防護林帶、綠化林)、中間作業區等設施,以及造林、取土用地;

(3)工廠用地:包括下屬工廠生產、辦公等壹切建設設施所占用的土地;

(四)砂石用地:包括采石場、取土場和磚廠占用的土地;

(五)供水用地:包括供水站、水塔、儲水池、水源井和輸水管道占用的土地;

(六)農業用地:包括農場、果園和副業生產基地占用的土地;

(七)林業用地;包括天然林、人工林、水土保持林(山場)和苗圃占用的土地;

(8)居住用地:包括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福利生活(住宅、宿舍、食堂、浴池、幼兒園)、文化教育(中小學、圖書館、文化宮、俱樂部、運動場)、衛生(醫院、防疫站、衛生所)、服務(生活供應站、商店、糧店、理發店、液化氣供應站)。

(九)其他土地:包括療養院、遊樂園、戰備用地以及上述項目未占用和預留的土地。

第八條變更地權,必須經鐵路分局審查,鐵路局同意,並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所在市、縣土地管理機關變更土地證。管轄區域或目的地的調整和變更,應經局或分局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經分局批準者,應報鐵路局備案。

各用地單位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土地或擅自向路外單位出租、轉讓、交換土地。

第九條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鐵路用地,滿足四化建設的需要,鐵路局、鐵路分局和主要經營單位應當分別編制鐵路用地計劃。

(1)鐵路用地規劃是所在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認真執行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在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指導下,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鐵路用地。

(二)編制土地利用規劃的依據,應根據局批準的長遠規劃、重大項目的基本建設規模,結合各部門的發展思路,合理組織建設布局,妥善安排和節約用地。

(3)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適當調整、逐步改造”的原則,防止貪大求全、壹切振興、脫離實際的做法。

第十條鐵路用地規劃成果應分別提交鐵路用地總體規劃圖(1: 2000 ~ 1: 5000)、鐵路用地詳細規劃圖(1: 1000)和總圖規劃圖(1: 500)。

鐵路用地總體規劃由鐵路局總工程師組織評審,鐵路局報鐵道部和省級土地管理、城建部門備案。鐵路用地詳細規劃和社區規劃,按照審批權限,由分局總工程師審批,並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壹條鐵路用地規劃經批準後,由局(分局)土地管理部門掌握,所有建設用地均以規劃圖為依據批準,不得隨意變更。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變更的,必須經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變更。

第十二條為劃定鐵路用地界線,鐵路分局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確認的用地界線和鐵道部關於設置界標的規定,負責在各用地的邊界和轉角處設置綜合界標,以資識別。

第十三條在鐵路用地範圍內進行的壹切建設(橋梁、涵洞、線路除外),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經土地主管部門辦理批準手續後,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路外單位因修建專用線占用鐵路用地的,不得辦理土地劃撥手續,專用線主管部門可在審批圖中註明同意占用修建專用線占用的鐵路用地。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鐵路。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在施工時,必須按照批準的圖紙施工,不得隨意改變位置、用途和擴大面積。如確需變更,須經原批準部門批準,違者按違章建築處理。

第十六條各工務段和林場應根據鐵路兩側留地計劃安排線路養護和綠化用地。在沒有使用之前,可以暫時交給職工家庭的生產隊或農業隊集體耕種。過去壹直由公社、大隊耕種,土地管理單位負責按國家規定簽署“種植鐵路土地證明書”壹式五份(雙方各壹份,局、分局、市、縣土地管理機關各壹份);土地所有權屬於鐵路,除耕種外,不得修建、轉讓或移作他用。鐵路施工需要時,鐵路分局應提前書面通知,無償收回使用,不得借故拖延施工。土改時誤撥鐵路用地的,經核實後可在種子驗收單上註明。如果鐵路確實需要,可以按照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已經播種的,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七條各站前廣場和綠地是供乘客候車休息、觀賞散步和停車的公共場所,任何單位不得隨意占用;車站客運部門應負責衛生、綠化和管理;如需占用,由鐵路與所在市、縣城建部門協商確定。

為了發展文化、教育和綠化事業,各分局應明確劃定學校和托兒所的用地範圍,各單位應給予支持和照顧,不得任意占用。

第十八條為確保交通安全,嚴禁在鐵路兩側留成的土地上挖坑、取土、取沙、清林、葬墳。不準在堤頂至鐵路壹側分水嶺10米範圍內的自然山坡上開墾、挖溝、修塘。不得在橋梁上下遊壹定範圍內(長度100米以上的橋梁500米,長度20至100米的橋梁300米,長度20米以下的橋梁200米)從事築壩、填海、采砂石或者修建其他危及鐵路橋涵安全的工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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