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及建築物,是指產權屬於本企業的所有房屋及建築物;
2.通用辦公設備是指企業常用的辦公和業務設備;
3、專用設備,是指屬於企業專用於某項工作的所有設備;
4.文物、展品是指博物館、展覽館等文化機構的各類文物、展品;
5.圖書是指專業圖書館、文化館的圖書和單位的業務圖書;
6.運輸設備是指物流部門使用的各種運輸工具;
7.機械設備,主要是企業後勤部門自行維修使用的機床、動力機、工具和備用發電機,以及醫院的儀表、檢測儀器和醫療設備;
8.其他固定資產是指不包括在上述類別中的固定資產。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劃分以上類別,也可適當劃分以上類別增加種類。
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以下項目:
1,已評估的土地單獨核算;
2.除房屋和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必要的固定資產;
3.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資產;
4.經營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
5.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6.提前報廢和淘汰的固定資產;
7.國家規定不計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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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壹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企業按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
(壹)除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四)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作為固定資產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扣除折舊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