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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牛奶生產經營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牛奶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促進牛奶生產發展,滿足人民生活需要,維護牛奶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乳是指生乳和由生乳制成的滅菌乳、營養乳和調味乳。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牛奶生產、加工、銷售和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牛奶生產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鼓勵和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其他企業和農民個人發展牛奶生產,保證牛奶質量,滿足市場供應。第五條市、縣(市、區)農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牛奶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工商、衛生、價格和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牛奶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二章生產管理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奶業生產投入,重點加強牛奶的生產性保護、牛奶基礎設施建設、新品種開發和引進、新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第七條縣(市、區)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奶牛進行登記,在養殖場或者村建立奶牛登記卡,組織和引導飼養單位和個人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發展奶牛生產。

奶牛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逐壹建立檔案,合理配置牛的結構,進行科學選種和育種,保證牛的質量。第八條奶牛更新應當報縣級以上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或者補貼的奶牛養殖場(戶),應當經同級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辦理相關手續。

從外地(市)進口或銷往外地(市)的奶牛,必須報市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市動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後,方可運進或運出。第九條奶牛場應當符合獸醫衛生防疫要求,牛舍應當清潔通風,有適宜牛只活動的室外,並定期清洗消毒。第十條養殖規模10頭以上的奶牛養殖場應當建立獸醫防疫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定期對奶牛進行疾病檢查和預防。個體奶農必須接受當地獸醫、防疫部門對奶牛疫病的檢查和預防。第十壹條動物防疫檢疫機構應當定期對奶牛場(戶)進行奶牛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等疫病的嚴格檢查,檢查合格的,發給獸醫衛生合格證,奶牛場(戶)應當將牛奶銷售給牛奶加工單位。第十二條經動物防疫檢疫機構檢測出患有布魯氏菌病、結核病或者其他傳染病的人畜,由農牧行政部門組織隔離凈化飼養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現奶牛傳染病疫情正在蔓延時,市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奶牛疫病控制區或者隔離區,並采取緊急預防或者治療措施。第十三條牛奶生產廠(戶)應嚴格執行擠奶程序,防止牛奶汙染。奶牛場的擠奶工必須持有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健康證明,個體奶農的擠奶工必須定期體檢。患有傳染病的人不允許擠奶。牛奶容器必須無毒無害,保持清潔,在儲存和運輸過程中不受汙染。第三章加工管理第十四條牛奶加工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廠房(車間)布局合理,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二)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冷卻、冷藏設施、輔助設備和清洗、衛生、消毒系統;

(三)有鮮奶包裝生產線;

(四)有質量檢驗機構或人員、檢測設備、檢測方法和檢驗制度,質量檢驗人員必須經市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培訓並持證上崗。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牛奶加工廠(車間),須經市農牧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竣工後,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牧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發給衛生許可證和牛奶經營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已建成的牛奶加工廠(車間)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繼續生產經營。第十六條加工單位購買原料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和衛生標準嚴格檢查驗收。不得采購被汙染的牛奶、摻假的牛奶,不得采購無獸醫衛生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牛奶。第十七條必須嚴格執行牛奶出廠檢驗制度。牛奶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必須符合GB-5408國家標準。嚴禁不合格牛奶出廠。第十八條上市牛奶的包裝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無毒無害;包裝標簽必須符合國家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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