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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

答案:(1)王晶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依法進行,即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本案中,王晶提出辭職後第二日就離開了公司,其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並給公司造成了兩大損失:壹是培訓所支付的培訓費;二是因王晶突然職延誤了工作進程造成的經濟損失。

(2)王晶應當對這兩部分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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