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其中設立固定人才交流場所的,須做專門的說明。
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不得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據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審批。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征得原審批機關的書面同意後,由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職業介紹所的工作內容:
1、對求職人員進行求職登記,對用人單位進行用工調查登記。
2、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資源信息,推薦合格的勞動者,介紹臨時性勞務人員,並對單位用工進行指導或提供咨詢。
3、為城鎮求職人員提供用工信息,進行就業指導咨詢和介紹工作單位。
4、為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力提供用工信息,介紹用工單位。
5、為城鎮居民介紹家庭服務人員。
6、為從事職業教育和就業訓練的單位提供職業需求信息,推薦需要培訓的人員。
法律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第六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願望的,可憑本人身份證件,通過公***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或直接聯系用人單位等渠道求職。
第七條勞動者求職時,應當如實向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用人單位提供個人基本情況以及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現狀等情況,並出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