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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制 法律問題如何處理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實踐中仍然存在規制難以到位的現象,使得司法審判難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值得從司法審判實踐的角度加以調查研究。 壹、具體程序問題處理方法 在受案範圍上包括: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分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企業出售合同糾紛、企業兼並合同糾紛等。但對於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按行政程序加以解決。 二、具體實體問題處理原則 1.如何認定企業改制的法律效力。 (1)對國有資產進行重大處置的改制方案或相關合同是否得到有審批權限的政府機關或政府的審批,但對企業兼並合同,當事人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報批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兼並協議有效。 (2)是否經過嚴格的資產清查和資產評估程序,評估報告是否得到有關政府機關確認和批準。 (3)負有金融債務的企業進行改制是否進行了金融債權保全。 (4)改制涉及對國有資產的處置時,應到國有資產管理機關辦理相關的國有資產產權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5)如改制中有關的合同存在可撤銷的事由,則改制的效力取決於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 (6)對於企業改制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遺漏或隱瞞原企業的債務或企業職工的安置存在疏漏的,壹般應維持改制的效力,由各方協商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7)企業在改制後,是否依法進行了相關的企業法人變更、註銷登記;若發生債務糾紛的,應追加真正的責任主體,但壹般不發生改制無效的後果。 2.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債務承擔 (1)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2)法人獨立責任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3)企業債務隨責任財產轉移而轉移原則。(4)對於改制過程中遺漏或隱瞞的債務,法律設定了債權人的申權期與除權期,在該除權期(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90天以內)內債權人向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壹般由改制後的企業或其新出資人承擔債務後再向原出資人追償;對於未申報的,債權人只能向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主張權利。對於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沒有公告或通知債權人的,發生隱瞞或遺漏債務由誰直接承擔,新的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以前的司法解釋,應由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5)連帶責任原則。 另外,對於企業債權人與負債企業之間就債權轉股權問題達成協議的(非政策性債權轉股權),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且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就應該得到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尊重。 (光山縣法院 梁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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