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歷史上的今天 - 公共安全史

公共安全史

公安和警察名字的由來

在我國,每壹個部門,尤其是公務部門,都有自己習慣的、法定的名稱,比如各級人民政府,對應公務員;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應檢察官;以及負責審判的人民法院和法官等。壹個例外是,公安系統壹直保持著兩個名字:公安和警察。兩個名字混在壹起,不僅讓普通人摸不著頭腦,也讓體制內的很多人無法解釋原因。

兩個名字的具體用法也有區別。1995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使用“警察”名稱;各級公安機關壹直使用“公安廳”、“公安局”等名稱;有的警車塗有“公安”二字,有的則是“警”加“警”或“公安加“警”;警服臂章統壹為上方“警察”,中間“警察”,下方“公安”;執行任務需要表明身份時,有人說“我們是警察”,有人說“我們是公安局的”。系統內部寫文件、報告等材料,壹般用“廣大幹警”壹詞。在社會上,公安系統的成員通常被稱為“警察”和“公安人員”,而在法院、監獄等其他系統從事警務工作的人員則被簡稱為“警察”。

有人曾經為“公安”和“警察”這兩個名稱並行的現象辯護。他們認為,公共安全是指公共安全或社會安全,即人類社會的穩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人類社會穩定、安全和秩序的守護者,即對侵害社會治安的事物進行預防、發現、報警和立即抵抗,也就是說,只有負責治安管理的人才是警察(“治安”這裏是廣義的)。所以壹般來說,“警察”是“公安”的壹個子概念。警察都是公安人員,但在公安系統從事管理和研究的不是警察。監察部門、紀委甚至壹些保安公司雖然沒有納入警察序列,但壹直在從事壹些警察職能。

以上苦心解釋,有些過於牽強,有些如“保安公司也承擔警察職能”的說法,更是匪夷所思。事實上,至少從我國公安系統的現實來看,“警察”和“公安”並沒有實質性的區別,有各種歷史和現實的因素導致兩個名稱並存。

我黨歷史上第壹次出現“公安”這個名字是在1939年2月。為了在名稱上區別於偽政權的警察機關,中央書記處發布的《關於設立社會部的決定》要求在邊境地區設立公安局或保衛處,在縣設立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49年6月10年6月15年6月召開的第壹次全國公安會議決定使用“公安”這壹名稱。改革開放後,由於相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原因,“警察”這壹稱謂開始在壹些場合得到恢復並迅速推廣,直至1995頒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確認。該法第二條第二款界定了人民警察的範圍,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和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可見,公安機關成員都屬於人民警察。從法律角度看,由於法律有明確規定,“公安”僅用於組織名稱,公安機關個別成員的準確名稱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不規範。

即使從字面上理解機構名稱,但“警察局”這壹名稱似乎比“公安局”更直觀易懂,可以避免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中的詞匯障礙;同時也更符合邏輯,更能準確界定這個由眾多不同職能、不同職責的人民警察個體組成的群體的內涵。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公安”能成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現在的別名。

  • 上一篇:中國古代最慘烈的戰爭有哪些?
  • 下一篇:阿拉村的秘密中真正的兇手是誰?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