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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亂後唐朝的經濟改革采取了哪些措施?

安史之亂後,唐朝經濟壹蹶不振,藩鎮割據局面根本沒有消除。許多城市被毀,國家重建資金匱乏。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國家的財稅已經難以為繼。面對這種情況,許多國家的政治家也進行了壹系列的經濟改革措施。

首先是中唐時期柳巖的財政改革。柳巖是中唐時期著名的金融家。他在擔任戶部侍郎期間,充分利用資金,籌集資金,制造鹽鐵,在鹽政、水運、稅收、鑄幣、平抑物價等方面積極進行財政經濟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比如改革鹽法。

唐朝初期,鹽稅很低。唐朝天寶、至德年間,每桶鹽為10元。甘源元年(公元758年),鹽鐵公司第五號令對鹽法進行了改革,實行民、官收、官運、官銷的專賣法。政府壟斷了鹽的生產和銷售,大大增加了政府的鹽利。鹽利潤壹年能拿60萬。長期以來,柳巖主持鹽政,改革鹽法,改為民制、官收、官運、官銷,改造為民制、官收、商運、商銷,由政府壟斷鹽利變為官商利益共享。

為了防止鹽商高價賣鹽,柳巖積極推行《鹽法》。他派鹽官把鹽運到全國各地,特別是偏遠地區。當鹽價上漲,供應出現問題時,他就出售官儲鹽來平抑鹽價,以保證“官得利,民不缺鹽”。這樣,到年底,國家從鹽中獲得的利潤從最初的60萬元增加到100萬元。柳巖的理財解決了唐朝的財政危機,為後來的諸侯割據積累了大量的資金。

第二,楊彥實行兩個稅法。從唐朝安史之亂開始,國家的兵制逐漸被募兵制取代。作為政府軍事制度基礎的均田法已經被破壞,無法繼續下去。因此,公元780年,在宰相楊炎的建議和主持下,唐朝對稅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實行了兩個稅法。

兩個稅法的主要內容是:壹是根據財政支出,確定全國的稅收總收入,然後分配到各地。二是不分主戶、客戶,壹律在現居住地登記入籍;家庭稅是按戶征收的,身高壹樣的多交,矮的少交;按照土地數量征收地方稅;戶稅收錢,地稅收糧。第三,戶稅和地稅都是在秋、夏兩季征收,夏稅只在6月征收,秋稅只在11月征收。這兩種稅壹般都是以技術錢計算,也可以實物征收。第四,商人在他們居住的郡納稅三十分之壹,然後是十分之壹;第五,租金轉省,但額度不取消。

兩個稅法比較實用。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古代稅收征收辦法,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國家財政的進壹步充實。在兩個稅法的執行中,無論富人還是窮人,都要納稅,只是納稅的數額不同。國家根據每個家庭的資產情況將每個家庭分為九個等級,並根據等級征稅。同時,兩個稅法的實施,弱化了原有的人身依附關系,每個人都有獨立的戶籍,讓社會更加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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