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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原則與稅務會計原則的區別

(壹)歷史成本原則的比較

可以說稅法(通過稅務會計,下同)對歷史成本原則是最肯定的。即使在會計界指責歷史成本計價原則的時候,當企業的會計準則和制度在某些情況下放棄歷史成本原則的時候,稅法仍然堅持這壹原則,強調當企業的資產偏離歷史成本時,“必須以稅法規定的適當方式反映和確認相關資產的隱含增值或損失為前提。”(董樹奎等,2003)例如,會計上要求對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資產增值進行相應賬戶的調整,但稅法對此不予認可,仍按原賬面價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如,《企業會計制度》和《資產減值準則》要求非貨幣性資產應當足額計提減值準備,以調整相關資產的原入賬價值。但是稅法除了壞賬準備以外,在有限的範圍內不承認任何東西,因為這不符合確定性原則。

稅法之所以堅持歷史成本原則,是因為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是壹種法律行為,其合法性必須有可靠的證據支持。

與公允價值相比,歷史成本原則在某些情況下並不能真實反映資產等要素的價值,但它是可靠的,在涉稅訴訟中可以提供有力的證據。所以稅法壹般不會接受公允價值,放棄歷史成本,除非歷史成本不存在(比如盈余資產)。但是,(財務)會計不是。會計準則和制度在很多地方引入了現金流量現值、可收回金額等公允價值概念,以保證財務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實性,這必然會帶來大量的稅收調整。

(二)權責發生制原則的比較

會計準則和制度規定企業的會計核算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而稅法則是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的結合或修正的權責發生制。

按照權責發生制,企業必須以經濟業務中的權利義務發生為前提進行會計處理,這與稅法確定納稅義務的精神是壹致的。因此,稅法普遍對權責發生制持肯定態度。這在所得稅中很明顯——應納稅所得額是以財務會計利潤為基礎進行調整的;另壹方面,權責發生制帶來很多會計估計,稅法對此有所保留。當權責發生制不利於稅收保全時,稅法不得不采取預防措施。比如,稅法支持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計算采用權責發生制,即無論企業實際收到的銷售金額是否包含銷項稅額,都應當依法及時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但對於進項稅的抵扣,稅法規定企業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不符合認定條件和符合認定條件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抵扣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與權責發生制不壹致。在權益法下,投資企業按持股比例確認投資收益時,遵循權責發生制,但收益本質上是未實現收益。為可靠起見,稅法仍遵守實現原則,即企業實際收到被投資單位分配的股息、紅利時,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營業稅應作為應稅營業額預先計算繳納,這也遵循了實現制原則。

在稅法和稅務會計實務中,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際上都采用修正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美國的稅收制度中,有壹個著名的定律,即Klanyi定律,可以充分解釋修正後的權責發生制原則的“真諦”:如果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方法導致收入立即得到確認,但費用永遠得不到確認,稅務機關可以允許這種會計方法用於所得稅目的;如果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方法導致收入從未得到確認,但費用立即得到確認,稅務機關可能不會允許這種會計方法用於所得稅目的。稅法之所以有條件地接受權責發生制,是為了把稅收保全、收入平衡、征管方便,甚至反避稅放在上面。

(三)相關性原則的比較

財務會計相關性原則是指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使用者決策相關,即向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強調其“有用性”;稅務會計中的相關性原則完全是為了政府稅收的目的。它強調在所得稅計算中,稅前扣除的費用應當與同期收入有因果關系,即納稅人扣除的費用在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其收入相關,兩者根本不是壹回事。

(4)配比原則的比較

配比原則是費用確認的基本原則,涉及大量的專業判斷和會計選擇。所得稅法中基本認可配比原則,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當在應當配比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應申報的可抵扣費用,不得提前或延後申報和抵扣,但稅法也做了很多限制,防止稅收流失。例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的實物流量與後進先出法(完全匹配)壹致的,也可以采用後進先出法確定發出或者接收存貨的成本。

但在增值稅方面,稅法基本對配比原則持否定態度。增值稅征稅的對象是貨物和應稅勞務的增值額,應該是貨物和應稅勞務收入與支出比例的結果。而增值稅的征收是根據發票從稅務設計中扣除,從而控制其在流通環節的征收,避免整體上對(財務)會計損益核算體系的依賴,進而導致增值稅會計信息質量的降低。

在稅法中,稅前扣除原則的內涵和應用結果與財務會計中有很大不同。在財務核算中,為了計算不同產品、不同事業部、不同地區的經營成果,需要對不同產品、不同事業部、不同地區的直接費用、間接費用、期間費用進行合理的分類、分配和歸集。稅法中的配比原則不僅表現在這些方面,還遵循“相關性原則”。所以在稅法上,首先是區分不同項目的稅務處理,分別投資。由於企業國內投資收益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國內投資損失只能用投資收益彌補,不足部分視為與生產經營收益無關的損失,不能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五)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比較

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是(財務)會計的壹個重要原則。其內容是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和現實情況進行核算,而不僅僅是根據其法律形式進行核算。交易或事件的本質有時與其法律形式或外在形式不壹致。在《企業會計制度》和基本準則中,對此有明確規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體現在會計準則和制度中,如收入的確認標準、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判斷、關聯交易的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待處理財產損失的會計處理等。

會計對“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正確運用取決於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是否可靠,而稅法中任何涉稅事項的確認和計量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必須以證據為基礎,不能估計。稅法對這壹原則的解釋強調了“實質優先”原則,目的是防止納稅人濫用稅法的規定。比如2002年,上海某上市公司巨虧34億元,是當年國內上市公司虧損最大的壹次,其中呆賬撥備占公司虧損的98.7%。這些資產的減值是否“真實”暫且不做調查。如果稅法(通過稅務會計)認可(財務)會計“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即其計提的巨額壞賬準備,那麽當年的所得稅稅基將被嚴重侵蝕。財務會計可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計提壞賬準備,但稅法壹般不接受。

(六)謹慎性原則的比較

財務會計中的謹慎性原則要求企業在面對不確定因素進行專業判斷時保持謹慎,充分估計各種風險和損失,既不能高估資產或收入,也不能低估負債或費用。

財務會計按照謹慎性原則提取的資產減值準備,可以使企業的“虛擬資產”變得真實,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企業的虛盈實虧,抑制企業的短期行為,提高財務會計信息質量。但違背了稅務會計原則,因為所得稅費用稅前扣除的稅法基本原則是“事實扣除”,即除非真正發生了任何費用(或損失),否則可能被認定為偷稅。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是會計人員基於職業判斷估算出來的,其損失並不“真實”。稅法不允許扣除(財務)會計估計的此類風險,因為國家稅收無法承擔納稅人的經營風險,稅法強調在相關資產確實遭受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時可以立即處理。這壹規定既方便了稅收管理,提高了稅收征管效率,又防止了減值準備計提比例的不可控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所得稅需明確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明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據實扣除的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金、風險準備金或工資準備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2005年8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明確“財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含應收票據)、存貨、投資(含委托貸款和委托理財)、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含商譽)和其他。“企業的財產損失應當在損失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期。企業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抵扣。”可以看出,其對財產的定義不同於財務會計準則和制度,遵循的是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而不是財務會計中的謹慎性原則。

在財務會計中,謹慎性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確認和計量會計要素的重要修訂原則,但在稅務會計中,它們是最不受歡迎和公認的原則。稅法否定謹慎性原則,主要在於:

(1)謹慎性原則對收入和費用的處理是不對稱的。當會計事項存在不確定性時,謹慎性原則要求少收多支。如果稅法中認可了謹慎性原則,企業應繳納的稅款就會減少或延遲,這無異於讓稅務部門為企業承擔風險。

(2)謹慎性原則確認的損失往往沒有交易憑證,不符合確定性原則。

(3)謹慎性原則依賴於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難以取信於稅務機關。政府的稅收行為不能基於或有事項的會計估計。因此,謹慎性原則所體現的會計與稅法的矛盾是不可調和的,這壹原則是稅收調節的重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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