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歷史上的今天 - 保護歷史文物的主要措施

保護歷史文物的主要措施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本標準適用的對象壹般指文物和古跡。

是指歷史上由人類創造或人類活動留下的有價值的、不可移動的實物遺存,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近現代史跡和紀念性建築,應受國家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原有的附屬文物。

第二條本法的宗旨是有效保護文物古跡。

保護是指保存文物和歷史遺跡及其歷史環境的所有活動。

保護的目的是真實、全面地保存和延續其歷史信息和全部價值。

保護的任務是通過技術和管理措施,修復自然和人為的破壞,阻止新的破壞。

壹切保護措施都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三條文物古跡的價值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

第四條文物古跡應當合理利用。

利用必須堅持社會效益原則,不得因當前利用的需要而損害文物古跡的價值。

第五條防護必須按程序進行。

所有程序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專業規則,並征求社會相關部門的意見。

其中,文物古跡價值的評估應放在首位。

第六條研究應當貫穿於保護工作的全過程,壹切保護程序都應當以研究成果為依據。

第7條保存真實記錄,包括所有形式的歷史和當代文件。

每個保護程序都應編制詳細的文件。

第八條建立健全獨立穩定的工作機制。

要依法強化基層文物保管機構的管理職能。

員工應接受專業培訓,並通過考試取得資格。

重要保護程序實行專家委員會評估制度,委員會成員應在本專業具有較高的資質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二章保護程序第九條文物古跡保護壹般分為六個步驟,即文物調查評估、確定各級保護單位、制定保護規劃、實施保護規劃和定期檢查規劃。

原則上,所有的文物保護工作都要按照這個程序進行。

第十條文物調查包括普查、復查和重點調查。

所有的歷史遺跡和相關文件,以及周圍的環境,都應包括在調查範圍內。

第十壹條評估的主要內容是文物的價值、保存狀況和管理條件,包括歷史記錄分析和現狀調查。

新發現古遺址評價需要小規模試掘的,應當依法報批後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確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等級,必須以評估結論為依據,依法由各級* * *公布。

已確定的文物保護單位要實行“四有”工作,即有保護範圍、有標誌、有記錄、有檔案,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管理。

除保護範圍外,還應劃出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與文物古跡有關的自然和人文環境。

第十三條保護規劃必須根據評估結論,首先確定主要保護目標和相應的保護措施。

總體規劃應包括保護措施、利用功能、展示方案、管理手段四個方面,對特殊對象可進行分區、分類等專項規劃。

各類保護規劃,特別是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規劃,應當與當地總體規劃緊密結合,依法批準並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

第十四條實施保護規劃必須進行專項設計。

列入規劃的保護工程專項設計必須符合各類工程規範,經依法批準後方可實施。

列入規劃的展覽和教育計劃也要有專門的設計。

第十五條定期檢查規劃的目的是總結規劃實施的效果和經驗,如發現缺陷或新情況,可對規劃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保護規劃和重要保護工程設計,應當由相關專業專家委員會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日常管理貫穿於保護的全過程。

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及時消除隱患,保護文物不受損壞,不斷提高展覽質量,收集文獻檔案;並在保護方案獲批後,確保保護按方案實施。

第三章保護原則第十八條原址必須保護。

只有在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者因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需要,遷移和保護才成為唯壹有效的手段,才能讓他們照原樣搬遷。

遷地保護應依法報批,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盡量減少幹擾。

近期沒有大的危險的地方,除了日常維護外,不再進行幹預。

當需要幹預時,額外的手段只用於最需要的部分,並減少到最低限度。

保護措施的主要目標應該是維持現狀和減輕損害。

第二十條定期實施日常維護。

日常維護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保護手段。

要建立日常維護制度,定期監測,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和輕傷。

第二十壹條保護現有實物和歷史信息。

修復要以現存的有價值的實物為基礎,重要事件、重要人物留下的痕跡必須保留。

所有技術措施不得妨礙原件再次得到保護;處理過的部分應與原始或先前處理過的部分壹致,並可被識別。

所有修理過的零件都應有詳細的記錄和永久的年齡標記。

第二十二條根據防護要求使用防護技術。

必須保留獨特的傳統技術。

所有的新材料、新工藝,都必須經過前期的試驗研究,證明對文物最有效、無害,才能使用。

第二十三條正確把握審美標準。

文物的審美價值主要表現在其歷史真實性上,不允許為了追求完整和華麗而改變文物的原狀。

第二十四條文物環境必須保護。

與文物古跡價值相聯系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構成了文物古跡的環境,應當與文物古跡統壹保護。

要清除影響安全和破壞景觀的環境因素,加強監督管理,提出保護措施。

第25條已不存在之建築物,不得重建。

文物保護單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築,經特別批準,可在原址重建。要有堅實的依據,經過充分論證後按程序依法報批,獲得批準後方可實施。

重建的建築應該有醒目的標誌。

第二十六條考古發掘應當註意保護實物遺存。

有計劃的考古發掘,應盡可能在發掘過程中和發掘後提出切實可行的保護方案,同時報批,經批準後同時實施;搶救性發掘還應當對可能發現的文物提出處置方案。

第二十七條預防災害。

要充分估計各種災害對文物和遊客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周密的救援預案,應對突發災害。

對於開放的建築和參觀場所,應控制參觀人數,保證疏散暢通,優先安排防災設施。

在文物方面,應嚴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動。

第四章保護工程第二十八條保護工程是修復文物古跡和整治相關環境的技術措施。

文物古跡修繕包括日常維護、保護加固、現狀改造和重點修復四類工程。

每個項目都要有明確的針對性和預期效果。

所有技術措施都應記錄在檔案中。

第二十九條日常維護是及時解決外力可能造成的損害的預防措施,適用於任何被保護對象。

必須制定相應的維修制度,主要工作是對隱患部位進行持續監控,並記錄存檔,按照相關規範進行維修項目。

第三十條保護加固是防止文物古跡遭受破壞的加固措施。

所有措施不得對原有物體造成破壞,盡可能保持原有的環境特征。

新增的構築物要簡單實用,外觀盡量淡化。

如果保護性建築兼作展覽館或博物館,首先應滿足保護功能的要求。

第三十壹條現狀修繕是在不擾動現有結構、不增加新構件、基本維持現狀的前提下,采取的壹般工程措施。

主要項目包括:整理歪的、塌的、亂的部件,修復少量損壞的零件,去除不值錢的現代添加劑。

修整過程中去除和補充的零件應有詳細記錄。

第三十二條重點修復是保護工程中幹擾原始材料的最重要的工程措施。主要項目包括:恢復結構的穩定狀態,添加必要的加固結構,修復受損構件,添加缺失部分。

要慎重使用整體解體修復的方法,解體後修復的結構隱患要全部扣除,確保長期不修復。

修復工程要盡可能多地保留每個時期有價值的痕跡,修復的部分要以現有實物為基礎。

附屬文物只有在有可能損壞的情況下才允許拆除,修復後恢復原狀。

批準遷地保護的項目也屬於這壹類。

第三十三條遺址重建是保護工程中非常特殊的單項措施。

當批準原址重建時,應首先保護現有場地不受損壞。

重建要有直接的證據,不允許違背原有形式和格局的主觀設計。

第三十四條環境控制是防止外界破壞、展現文物原狀、保證合理利用的綜合措施。

整治的主要任務包括:清除可能造成災害、破壞景觀的建築垃圾,停止可能影響文物安全的生產和社會活動,防止環境汙染對文物造成破壞,創建服務公眾、保障安全的設施和綠化。

服務建築應遠離文物主體,展覽和觀光設施應統壹設計和布置。

綠化要盡可能恢復歷史狀態,避免現代園林手法,防止文物被綠化破壞。

第三十五條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發掘,壹般應當在取得研究所需資料後進行回填和保護,防止擅自發掘。

特殊情況下批準保護的,除日常維護外,應嚴格保護現狀,盡量少幹預。

無條件就地保存的部件允許在異地進行保護。

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六條發生重大歷史事件的紀念地,可以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保護其所在地和環境。

第三十七條風景名勝區和歷史名城中的人文景觀、水下文化遺產,可根據本規範的有關規定,制定各自的保護標準。

第三十八條本準則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制定並通過,經國家文物局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本準則及其附件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負責解釋。

需要修改時,也應執行相同的程序。

  • 上一篇:顯微鏡的全部歷史
  • 下一篇:股份質押比例超過40%。中國大汽車遭遇了近20年來的首次虧損。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