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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尹某某(尹老太太)對沈陽造成的影響是否負法律責任?

沈陽的這波疫情,確實和尹某某有直接關系。沈陽市報告數據顯示,輸入性病例尹某某相關病例13例,包括2名在世親屬和2名鄰居,以及尹某某就診的幾家醫院的3名醫務人員和6名患者。

尹某某發燒到五家醫院治療輸液,造成新冠肺炎傳播,是否觸犯刑法?如果沒有媒體報道,這不壹定涉及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已定罪的患者和疑似患者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新冠肺炎,危害公眾* * *安全的,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定罪。所以,我們這裏主要以確診和疑似患者為主。

尹某165438+於10月29日回國,當日被隔離觀察。隔離觀察期間,新冠肺炎核酸和1血清抗體檢測兩次,結果均為陰性。當隔離期到期,多次核酸檢測陰性,我們自然認為沒有問題,會對其解除隔離措施。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論是老太太還是我們的誌願者,都應該認為老太太在新冠肺炎不是確診患者或帶菌者。老太太選擇出門,自然沒問題。不存在故意或過失。老太太發燒去了醫院,這個沒有問題。因為核酸檢測沒有問題,自然認為是普通感冒發燒。但是,老太太出門時是否采取了相應的防護措施,比如戴口罩等等。

這個事件應該有幾個原因。壹方面,隔離措施和核酸檢測不能排除所有確診病例。從實用的角度來看,新冠肺炎的潛伏期大於14天。我們現在的隔離期壹般是14天,但不能排除所有病例。同時,核酸檢測存在準確性問題。在隔離期間,核酸和1血清抗體經尹兩次檢測,結果均正常。我們有些病例,甚至三四次,也不能排除確診病例。另壹方面,醫院的措施。現在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要註意發熱患者。所有發熱病人都要做核酸檢測,先檢測出結果。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及時采取措施。老太太發燒第壹次就診後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導致多次就診,最後感染了醫護人員。另壹方面,我們自己的防疫措施。如今,許多人實際上已經對新冠肺炎松懈了,連戴口罩等基本措施都沒有采取。沒有出現大規模疫情,但仍不時有確診患者,要自己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

需要負責的不只是殷太太!

根據尹夫人的行程,她在居家隔離期間外出。個人認為,尹夫人對沈陽的疫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第壹,尹夫人,韓國人。在韓國疫情水深火熱的時候去韓國。請問:尹夫人此行的目的是什麽樣的家國大事?

第二,尹夫人的丈夫和兒子都是國家工作人員。抗擊疫情近壹年,尹老太太在家隔離期間怎麽還能出門?

第三,剛剛被網友罵了壹頓,尹家懂得用法律和媒體保護自己。既然妳家知道的這麽清楚,那就請詳細解釋壹下殷夫人到處撒毒的行為吧!

從沈陽的抗疫大局來看,殷老太的案例說明,我們壹些部門的不作為、不負責,是造成這壹事件的必然原因。

壹是社區街道管控不力,或者說因為尹家的特殊關系根本沒有管控。

第二,當地派出所是否有責任管控不力?

第三,尹的家人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民間還有很多流言蜚語,就不說了,就是殷夫人的官方行程和殷家的態度,對所有沈陽人來說都是不可原諒的。

首先,我們誰都不想違法!殷太太也是。但是,這件事暴露了壹個問題:為什麽這張早已織好的防疫網會出現漏洞?在我看來,對於殷太太來說,她只是壹條漏網之魚,管網人盡快補網才是根本。如果說殷太太應該承擔壹部分責任,那麽管網那些人就應該被追究責任,被處理!

沈陽的政策是14+7。此人除14集中隔離組外,還需在家隔離7天。也就是在這7天裏,她出門發燒,再次確診後,隱瞞去過小醫院看發熱癥狀的行程。如果不追究責任,那些感染者都是她自私的行為造成的,有更多的社會經濟損失怎麽辦?成年人不遵守公德,難道不應該吸取教訓嗎?不知道為什麽還有人在這種事情上充當道德皇帝,假裝聖母認為不是老太太自己的錯,而是受影響的人的錯?作為事件的主體,她還是受害者嗎?

首先,隔離制度的時間限制根本不科學。做隔離期的專業人士其實認為14天的隔離期基本沒問題!在壹般人的心目中,都是對的。叫居家隔離只是個形式,制定這個制度的人都知道不會執行。

居家隔離,家庭呢?家人傳來傳去不也是壹回事嗎?!如果不是壹個人住,居家隔離是沒有意義的。

譴責老太太沒有意義,應該從管理層找原因。

在法律層面,需要專業人士來回答。先說道德和責任。

尹女士無疑對這壹事件負有責任。對境外入境人員強制實施14天集中隔離和7天居家隔離。畢竟現在海外疫情危險,海歸要有這個覺悟和意識。即使不考慮整個社會,也要考慮家人、親戚、朋友、鄰居的健康安全!

再壹個,我們來說說海外移民14天隔離規則。14天是很常見的潛伏期有限天數。目前世界上新冠肺炎最長潛伏期為25天,25天後發病的概率極低,但21天內發病的並不罕見。既然不是14天後才暴露病情的個案,為什麽不直接隔離21天?尤其是目前國外疫情如此嚴峻,移民入境路線復雜。為了中國人的安全,為了鞏固我們付出巨大代價維護的良好健康的環境,為什麽不直接隔離21天?!

尹女士今年67歲。等她老了,法規意識和系統敏感度會下降,會認為自己被隔離了14天,沒有任何問題。那麽她的身體發燒不應該是新冠肺炎,而是其他癥狀,事實也的確如此。如果周圍沒有人,更準確地說,沒有家人和社區的反復提醒,老太太會稀裏糊塗,永遠不會想起新冠肺炎。於是,我帶著新冠肺炎到處去看醫生。

尹女士對社會造成的傷害不可原諒,但可以理解。如果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法律在這方面是空白嗎?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適用嗎?我是外行,不容易武斷定罪。我摘錄壹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規定和量刑標準,供網友討論。

我個人認為:

1日、14日隔離點防疫人員重點提醒老人,並通知家屬監督提醒。

2.境外入境人員離開隔離點時,隔離點的防疫人員應與隔離人員所在社區進行詳細的書面交接。

3.被隔離人員回到社區後,社區也要對這些人員進行走訪和監督。

4.事件發生時,壹味聲討尹女士是不合適的,還是制度有漏洞。因此,指責和追究玩忽職守罪比譴責尹女士更為恰當。

問題的重點是國內疫情控制的這麽好,大家都大意了,放松了警惕!

這件事應該是因為社區監管不到位。哥哥嫂子6月從英國回來11,從上海回來14天。社區和派出所來了,告訴他們在家待7天,然後壹天去探望他們4次!先敲門,然後門外視頻,哥哥嫂子沒有機會和本出去!

1.要看沈陽的隔離制度。如果真的集中在14天加7天在家,那他就要負責任了,因為她回家後第二天就開始出門了。

2.我去過1的隔離系統,所以相關社區單位是逃不掉的。

3.如果只需要14天,那麽殷太太就沒有責任了。

以上個人看到的。

特殊時期要實行特殊法律。對於這位老婆婆的行為,壹是要重判,二是要承擔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損失的賠償。可惡的老太婆應該受到全民的懲罰。

尹阿姨的行為讓人不得不陰謀論。畢竟韓國邪教是有名的!否則無法解釋她為什麽故意隱瞞21的去向,導致壹個確診的傳染病例被遺漏!

哪個正常人會像她壹樣,從高發區回來發燒第壹反應不是去報治療,而是在沈陽到處走?就算尹阿姨不知道14+7的政策,妳剛隔離就對發燒沒有壹點警惕?但是作為普通感冒?

哪怕她年紀大了,警惕性差?她的兒子和兒媳呢?難道妳沒有壹點防範意識嗎?網上有人說她兒子是公職人員。遼寧今年也沒消停過,不久前大連也有感染。我就不信吃公家飯的人壹點警惕性都沒有?

從國外回來,14天隔離期突然發燒。這個標誌毫無疑問?他家的經歷太偉大了,什麽能害死他們的都不在乎!

現在不外乎兩個原因。壹個是尹阿姨壹家都是傻傻甜甜,隔離期間沒把發燒當回事。壹種是碰運氣,在沈陽走壹圈,看看是否真的有傳染性。

殷大媽這幾天在沈陽逛了很多地方,去了五家醫院。現在,我們知道沈陽有兩所學校,三所醫院已經倒閉,沈陽所有中小學已經停止線下教學,沈陽八百萬人全部做了核酸檢測。不知道有多少人失業,多少企業巨虧!

如果說這可以用非主觀惡意來搪塞的話,那麽沈陽最新確診患者證實,尹在確診後故意隱瞞了自己21號的行蹤,導致在直接篩查密切接觸者的過程中出現疏漏。如果確診患者再次出現二次感染,是主觀問題造成了傳播!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確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隱瞞、故意傳播新冠肺炎,危害公眾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定罪!

如果她真的故意隱瞞行蹤,我認為是符合相關規定的,應該受到處罰,當然是在她康復之後!

尹阿姨三罪:1,違反沈陽入境14+7檢疫規定,發熱居家隔離7天後到處亂跑,直接導致13人確診感染。

2.確診後,尹阿姨隱瞞了自己21天的行程,導致篩查遺漏。已有壹例確診患者出現。

3.在隔離期間出現發熱癥狀的前提下,去了人多的火車站和萬達廣場,四家醫院,其中普康醫院成為重災區。目前主要感染都在這家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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