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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軍人補助歷史文獻

詳見民政部>優撫安置局>優撫撫恤(網頁)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2014 10 1起執行)。

可以參考《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現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

衛生部門

2007年7月6日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第壹條為保障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的醫療困難,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農村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軍人。本辦法所稱上述優撫對象是指除壹至六級殘疾軍人以外的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優撫對象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確保現有優撫對象醫療待遇不降低;對優撫對象給予優惠的醫療服務和照顧。

第四條國家保障壹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1-6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具體辦法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壹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執行。

第五條在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當地政府要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納保險。對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要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第六條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範圍內的其他城鎮優撫對象,可以按照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他農村優撫對象將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確有困難的,由優撫對象所在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幫助其參保繳費。

第七條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人員,以及已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八條各地要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壹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對規定範圍內、最低起付線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對單位無力支付且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七至十級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並享受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待遇的其他優撫對象給予補助。

對優撫對象數量較多的困難地區,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又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政府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條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憑證優先掛號、優先就醫、優先購藥、優先住院;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自願減免相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壹條醫療機構應當公開為優撫對象提供的優先和優惠醫療服務;要完善和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十二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勞動、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負責管理和實施,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體系;統壹辦理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協調相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年度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監督和檢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參保優撫對象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確保參保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衛生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惠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所需資料,積極配合對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具有雙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高者優先”的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 65438+10月1後入伍,參加過抵抗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壹、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且從部隊退役至今,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家庭生活有困難的人員。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2007年8月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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