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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國稅制改革有哪些變化?

(1)個人所得稅改革。隨著改革和發展帶來的經濟發展,需要通過稅收調節來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均。我國第壹部個人所得稅法於1980年9月頒布實施。後來,有關個人利益分配的稅收法規相繼出臺:1985年,國有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國有企業工資調節稅、集體企業獎金稅、事業單位獎金稅相繼出臺;從1986到1988,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個人收入調節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稅征收條例相繼出臺。1994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生效,將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合並為個人所得稅;1999個人所得稅法再次修改,對儲蓄存款征收利息稅;第三次修改將起征點調整為1600元;2008年3月起,起征點調整為2000元。

(2)涉外稅收制度初步建立。1980年9月頒布的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1981年6月頒布的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極大地促進了涉外經濟的發展。從1980到1990,外資從無到有,吸引外資效果初顯。十年來,我國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206.92億美元,涉外稅收僅1.980年的人民幣1.5億元,達到1.990年的人民幣491.5億元。1991 7月起施行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國企業實行統壹的所得稅法。由於所得稅負擔的普遍降低,極大地激發了外商投資熱情,吸引了大量外資。從1991到1993,外資逐漸變大,不僅帶來了建設資金,也帶來了先進的技術經驗,促進了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提高了技術水平和企業管理水平。而內外稅收雙軌制,對國民形成歧視,對外國人形成超國民待遇,造成稅收不公。

(3)利改稅,改革工商稅制。在總結國內流通稅制發展經驗的基礎上,65438至0980年在柳州、長沙、青島、上海等城市開展增值稅試點,65438至0983年實施增值稅暫行辦法,實施國有企業利改稅第壹步,國有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初具規模。1984年,對國有企業實行第二步稅制改革,將現行工商稅收按性質分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鹽稅四類。對國有企業征收所得稅;征收資源稅和利潤調節稅;將國有企業繳納的固定資產占用費改為固定資產稅;恢復征收城市房產稅、車船牌照稅、印花稅、特殊消費行為稅和市場交易稅,開征土地使用稅和城建稅,建立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的復合稅種,我國稅制建設開始步入新的軌道。並相繼出臺了燒油特別稅、牲畜交易稅、建築稅、建設稅、國有企業所得稅、國有企業調節稅、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鹽稅、資源稅、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城市維護建設稅、進出口關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筵席稅、印花稅、特別消費稅、教育費附加、固定資產。耕地占用稅等稅收法規,合理調整各方面的經濟利益,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利益,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充分發揮稅收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4)分稅制改革。20世紀90年代初,中央政府面臨財力薄弱,國防、基礎研究和各方面建設所必需的資金嚴重不足,引發了影響深遠的65438至0994分稅制改革,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關系搭建了基本框架。當年中央財政收入比上年增長200%,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的比重由上年的22%大幅上升到56%。1993期間全面實行增值稅。1993年2月,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個暫行條例出臺,形成了以增值稅為基礎的流轉稅體系。改革後,流轉稅由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組成,適用於內外資企業,取消了對外資企業征收工商統壹稅的規定。統壹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度,1993年2月發布《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將原國有企業所得稅、國有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統壹為企業所得稅;1993 2月,1993《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出臺,開征土地增值稅;將鹽稅並入資源稅,特別消費稅、特別燒油稅並入消費稅,取消產品稅、鹽稅、市場交易稅、牲畜交易稅、三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和兩項基金;屠宰稅、筵席稅繼續開征或停征下放省市人民政府;明確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適用稅種;1997 10執行契稅暫行條例,征收契稅;5438年6月至2000年10月,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實施,征收車輛購置稅;自2002年起,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2005年將進壹步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自2004年7月起,東北地區部分行業進行了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的改革試點,並逐步調整和完善了增值稅的相關制度。2005年,進壹步完善試點方案,在中西部地區和汶川地震災區的部分老工業城市實行消費導向型增值稅,為下壹步全面推進增值稅轉型積累了經驗。2006年5月,《煙草暫行條例》實施,征收煙草稅;2007年起,實施車船稅暫行條例,廢止車輛牌照稅、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修訂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初步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稅收框架,強化稅收作為經濟杠桿的宏觀調控功能,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分稅制十幾年來發揮了壹系列積極作用,但也逐漸暴露和積累了壹些問題。比如國稅、地稅兩套稅收征管機構的稅源和運行成本的矛盾日益積累,尤其是企業所得稅征管分工的障礙。

(5)取消農業稅。從1983開始,除農業稅外,根據農業稅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對農林特產征收農業稅,由1994改為農業特產農業稅;牧區省份根據授權征收牧業稅。到2005年底,農業稅制實際上包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牧業稅。早在2004年,政府就開始實施減免農業稅的惠農政策,到2005年底,近8億農民直接受益。從2006年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取消農業稅,廢除農業稅條例。中國有9億農民告別了延續2600年的“皇糧國稅”農業稅,這標誌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取得新突破,國家與農民傳統分配關系發生根本變化,農民負擔過重的長期局面得到扭轉,統籌城鄉發展邁出新步伐,農村稅費改革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與農村稅費改革前的1999相比,2006年我國農民減負約125億元,人均減負約140元。

(6)兩稅合並。2008年以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現了四個統壹,即內外資企業適用同壹企業所得稅法,統壹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至25%,統壹規範稅前扣除方式和標準,統壹稅收優惠政策,建立以行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制度,為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創造相對寬松的財稅環境。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和環保節能、支持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關愛弱勢群體、針對自然災害的特殊免稅優惠政策等方面,體現了國家發展政策的轉變,即從出口導向型向更加註重內需的經濟體制轉變。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加快科技發展、加強環境治理的力度,更符合法律規範,更適合我國稅收現代化的需要。

二、中國稅制改革30年後的機遇與挑戰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國經濟遇到了產業結構調整、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充分就業壓力、貧富差距擴大、保護環境和資源、經濟全球化競爭日益激烈等深層次問題,稅制改革將面臨以下機遇和挑戰:

(1)經濟全球化為稅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機遇。新壹輪全球產業結構調整和國際產業轉移正在迅速展開。外部規範的市場體系,傳統產業的信息化改造,新興信息產業的建立,整個經濟運行的信息化,可以快速縮小與發達國家的整體差距,進壹步優化升級稅制。世界各國稅制改革的趨勢主要是:隨著財政狀況的逐步改善,壹些國家增加了稅收優惠措施的使用,逐漸放棄了寬稅基原則,導致稅收規模下降,宏觀稅負呈下降趨勢;逐步降低資本稅負,對勞動征收較輕的稅收,從而促進就業形勢的改善;稅收結構變化越來越明顯,所得稅比重下降,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稅和壹般商品稅(主要是增值稅)比重上升。在控制傳統稅收增長的同時,越來越重視環境稅的調節和融資作用,開征環境相關稅種。這些因素為我國加快工業化進程,積極吸收國際產業轉移,借助外生生產要素提高經濟發展水平,工業化和信息化同步推進,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從而深化我國稅制改革創造了外部條件。

(2)中國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深化稅制改革。當前,中國正面臨重要的戰略機遇期,處於經濟快速增長階段。綜合經濟實力顯著增強,產業結構日益升級優化,外向型經濟作用增強,體制機制障礙逐步解決,基礎設施瓶頸逐步緩解,科教文衛等社會事業得到基本支撐,民生問題持續有效改善,綜合國力呈上升趨勢。加之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壹系列重大戰略舉措,這些因素都提出了。然而,目前我國稅收立法層次低、授權多,容易出現政策多、透明度差、隨意性強等問題。現行稅制中,只有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和企業所得稅法是全國人大表決通過的稅法,其他稅種大多是國務院頒布的暫行條例。在稅法授權方面,存在著長期的、海量的稅法解釋授權,甚至有些稅法解釋實際上屬於行政解釋。而且稅源結構和收入結構不能同步。近年來,第壹產業約占總稅源結構的16%,第二產業約占51%,第三產業約占33%。在稅收收入結構中,第壹產業僅占總收入的4%,第二產業約占62%,第三產業約占34%。根本原因是經濟增長過度依賴投資和出口擴張,企業技術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過度依賴國外引進,資源過度開發利用浪費嚴重,內部有效需求不足,消費率明顯偏低。可見,國民經濟能否繼續保持穩定增長,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能否進壹步優化,也是影響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調整的重要因素。

(3)稅制改革相對滯後,稅種設計不盡合理,存在大稅種改革不到位、小稅種長期不到位、新增稅種不到位的現象,稅制結構有待完善。第壹,增值稅和營業稅並存,影響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生產型增值稅並沒有完全消除重復征稅的弊端。與國際上廣泛使用的消費型增值稅相比,購買土木工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不能抵扣,增加了企業稅負,不利於企業技術改造和生產增長方式轉變,也不利於企業產品升級和經濟發展。二是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比重失衡,流轉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遠高於世界上大多數國家。2007年流轉稅和所得稅收入分別為3058387萬元和1285995438+000萬元,占稅收總額的61.85%和26%。流轉稅比重過大,導致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稅制模式名不副實,導致企業無論盈利與否都要承擔稅收,影響了企業競爭力,增加了出口退稅負擔,不利於直接稅宏觀調控作用的充分發揮。三是消費稅征收範圍過小,調節力度不足。2007年消費稅收入僅為2206.82億元,占稅收總額的4.46%,占流轉稅收入的7.22%,遠低於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消費稅占流轉稅收入的40%以上。應加強對資源性產品、高檔奢侈品和煙酒等嗜好品的選擇性流轉稅,以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第四,分項計稅模式的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方法不盡合理,導致個人所得稅在所得稅中的比重偏低,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總收入中的比重壹直維持在6.5% ~ 7%的水平,這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逐步放緩企業所得稅、註重加強個人所得稅的格局不相適應,也將不利於發揮稅收的收入調節功能。五是資源稅負擔過輕,缺乏環境稅、房產稅等對經濟可持續發展和調節社會收入分配具有重要意義的稅種。目前,資源稅制度存在稅費關系不協調、資源稅制度不規範、稅權過於集中、稅收調節效率低等諸多問題。資源稅制度本身也存在諸多問題,如收入規模過小、征稅範圍過窄、計稅依據不合理、稅負過輕等。稅收調節的廣度和深度不夠,資源利用率低。2007年資源稅收入僅為261.25億元,占稅收總額的0.53%。資源稅收入占比低,不利於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而環境稅、房產稅等對社會經濟發展意義重大的稅種壹直沒有開征,導致稅收政策未能很好地發揮引導資源配置、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第六,社保沒有由費改稅,對提高社保收入有壹定的負面影響。在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稅占稅收收入的30%左右,基本相當於個人所得稅和流轉稅,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的加速,社會保障支出迅速增加。及時開征社會保障稅,將現行的社會保障費改為稅,加大征收力度,增加社會保障收支的透明度,有利於社會保障的發展。七是地方稅體系建設滯後,缺乏主體稅種,不利於地方政府強化支出責任、履行職能的需要;現行稅制宏觀調控能力弱,不利於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企業的發展。

我們認為,稅制改革作為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面臨與現實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問題,還涉及各種社會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甚至涉及改革開放的可持續性,在各種因素的影響下可能面臨諸多機遇和挑戰。

第三,關於深化我國新壹輪稅制改革的幾點思考

在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深化我國新壹輪稅制改革,既要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防止稅收收入大幅下滑,又要堅持從好的做法中求快,註重優化稅制結構,努力提高稅收質量和效益。既要關註經濟增長速度,也要關註資源能源消耗和稅制改革成本。

(1)改革增值稅制度,構建有利於長期保持國家整體經濟活力的稅收機制。建議在東北三省、中西部老工業城市和汶川地震災區試點成功的基礎上,從2009年起,將生產型增值稅全面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將交通運輸、建築等部分營業稅稅目改為增值稅,進壹步擴大增值稅征收範圍;同時,要進壹步整合增值稅各環節的減免稅優惠,適當降低壹般納稅人認定門檻和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以公平稅負,減少稅收征管漏洞,確保增值稅鏈條完整,避免增值稅制度對經濟發展的扭曲作用。

(2)調整消費稅,構建有利於促進發展方式轉變、優化經濟結構、增強經濟實力的稅收機制。建議對消費稅範圍進行結構性調整,適時調整消費稅的稅目和稅率,逐步將普通化妝品、低檔白酒等普通消費品從稅目中剔除。將別墅、桑拿、賽馬、高檔皮革制品、高檔古玩、高檔字畫、高檔KTV等高檔奢侈消費品,資源性消費品,不利於身心健康和環境保護的消費品,以及消費行為納入消費稅征收範圍,同時適當增加高檔遊艇、高爾夫、高檔煙酒,有必要將消費稅改為零售環節, 從價內稅到價外稅,進壹步提高消費稅的收入比重,實現收入分配的調節。

(三)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構建有利於合理調節收入分配、擴大中等收入者和提高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的稅收機制。鑒於經濟轉型期收入分配秩序不規範,仍存在各種灰色收入,大量現金交易難以監管,社會信用程度有待進壹步提高。要建立分類與綜合征收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模式,進壹步規範各種費用稅前扣除和免稅項目,將繼承所得和大額財產捐贈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偶然所得征稅範圍,調節過高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過度擴大,鼓勵勤勞致富。針對工資薪金所得累進稅率過小、稅率過高等問題,為減少其對收入分配的負面調節作用,應進壹步考慮簡化稅率檔次,采用10%、20%、30%、40%相對簡單的四級累進稅制,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擴大稅級。同時,工資薪金免征額的確定標準應與物價指數掛鉤,避免稅制頻繁變動。從2009年起,起征點調整為5000元,增加自住住房利息支出扣除、大額醫療費用扣除、大額教育費用扣除、贍養老人或撫養子女費用扣除等項目,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制度促進民生改善的作用。

(四)推進資源稅制度改革,構建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稅收機制。好的資源稅制度有利於建立合理的資源補償機制。針對資源補償費征收彈性過大的弊端,應考慮提高資源稅標準,以緩解資源開采和生產機會不公平導致的收入分配不均的矛盾,為我國外貿方式的科學轉變做出貢獻。同時,要擴大資源稅征收範圍,調整資源稅計稅依據,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城市水資源費納入資源稅,提高資源稅稅負,積極構建綠色稅制目標,促進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形成。改革現有的消費稅制度,統籌考慮油價等因素,適時開征燃油稅;環保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體現國家的鼓勵。

(五)實施社會保障稅改革。建議盡快將社會保障費改為社會保障稅,建立覆蓋全社會的規範、穩定、可靠的社會保障資金供給體系。同時,社會保障稅標準的確定要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對社會保障需求的約束,從而選擇合適的社會保障覆蓋面、保障水平、籌資模式和計稅依據。

(六)深化分稅制改革。在保證中央財政收入占財政總收入比例的基礎上,建議重新劃分地方與中央的稅收分配關系,將增值稅分成比例由現行的25%: 75%調整為50%,並規定增量部分作為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和解決民生的專項資金。將出口退稅的分成比例改為中央財政全額負擔;調整企業所得稅占中央收入的比例,由國稅部門負責統壹管理征收。

(七)在統壹稅收管理的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力,增強地方稅的調節功能。新壹輪稅制改革既要強調地方政府在稅制改革中的作用,又要在合理確定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合理劃分稅權,賦予地方收入自主權。對於中央統壹制定的地方稅,應考慮允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稅實施細則;對於全國不統壹征收的地方稅,立法權、解釋權、征管權應完全下放給地方政府;在確保中央和其他地區利益的基礎上,允許省級人民政府通過立法程序,經中央批準,開征新的地區稅;在對宏觀調控影響較大的中央稅、共享稅和地方稅集中管理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賦予省級人民政府對地方稅主體稅種的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稅收管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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