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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光華案件的調查處理

2013根據中央第八巡視組和江西省委有關指示精神,贛州市開展了為期三個月的稀土專項整治。

2013年7月,鄺光華從安遠縣委書記調任贛州市機關事務局,2013年國慶期間被“雙規”。

2013 12.23,鄺光華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2014 16.00被逮捕。2014 8月14日,鄺光華被控受賄、濫用職權壹案在江西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贛州市檢察院檢察官宣讀起訴書:2005年至2013年,鄺光華在擔任安遠縣委副書記、會昌縣委副縣長、會昌縣委副縣長、縣長、安遠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955505438+0.33萬元。

起訴書詳細列舉了鄺光華9次受賄的細節。公訴人認為,鄺光華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針對贛州市檢察院的起訴書,鄺光華當庭逐壹否認受賄、濫用職權,稱自己受到專案組刑訊逼供,被迫編造受賄情節。他只承認收受了禮金托蒂牌手表和佳能DV,其他事項都是在專案組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下被迫編造的口供。

起訴書顯示,“2010年春節前壹天,在會昌縣軍門嶺鎮至尋烏縣的岔路口,謝某送給鄺光華人民幣1萬元。”鄺光華稱,2010春節期間,他從未在該路段見過謝某,也未收到謝某的任何錢款。這份聲明是在辦案人員的利誘和脅迫下編造的。

鄺光華說,在被雙規的88天裏,他被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匡某說,最後他實在不忍心被打,對方又威脅他的家人,於是被迫按照對方的意思編了口供。鄺光華在法庭上展示了自己身上的傷痕。他說自己腰部以下被嚴重擠壓,雙腿腫脹,腿部嚴重受傷,行動不便。家屬多次要求體檢,均被有關方面拒絕。

這些“刑訊逼供”不涉及非法證據的排除。“法院只關心檢察院和公安的刑訊逼供。”鄺光華的律師龔誌芳表示,該案移交檢察院後,檢察院沒有刑訊逼供,相關口供證據由檢察院重新制作。在這個階段,鄺光華做出了和被雙規時壹樣的供述。

審判長在庭審中多次打斷鄺光華的發言,要求其只討論起訴書涉及的犯罪事實,不要涉及與案件無關的內容。

鄺光華的代理律師張青松當庭要求將偵查階段的證據作為非法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審判長表示,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法庭決定在法庭調查結束前,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調查。

法院認為,鄺光華的供述是本案的重要證據。法院最終認定,匡在庭審中雖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可以接受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庭審中,鄺光華舉報蘇榮妻子於麗芳欲插手安遠縣稀土礦,鄺光華未果,引起贛州市主要領導報復。

法院的法官和檢察院的公訴人在法庭上沒有對鄺光華的報告發表意見。鄺光華的代理律師張青松表示,如果鄺光華的舉報屬實,壹旦查實有犯罪線索或犯罪行為,可以根據舉報立功,適當從輕量刑。

審判長當庭表示,法庭對審判機關提供的證據進行了審查,檢察機關取證合法,不存在刑訊逼供。

判決書稱,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為立功。本案中,鄺光華雖然在法庭上“舉報”,但並沒有舉報、揭發任何人實施犯罪行為。這種“檢舉”不屬於“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依法不能認定其有立功表現。法院壹審認為,鄺光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鄺光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羅某某在安遠縣非法開采稀土,仍指使下屬非法保管。導致羅某某等人非法開采稀土行為長期得不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給國家礦產資源造成嚴重損失。屬於違反規定處理公務且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2014,10 6月9日上午,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安遠縣原縣委書記鄺光華受賄、濫用職權壹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60萬元。鄺光華因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0萬元。

鄺光華當庭表示不服,將上訴。2015年9月7日,匡光華被江西省高院以受賄罪通報,二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江西省高院二審查明,鄺光華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6399338元+0.300元、美元2252.5元(其中70萬元未遂)。其中,收受江西會昌順達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謝賄賂達3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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