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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革命的歷史?

中國壹直是壹個以農業生產為主的國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也壹直在不斷完善。自民國以來,中國經歷了六次土地革命。

第壹次是在1927。舊中國當時的地主富農占農村人口不到10%,占有大約70-80%的土地,殘酷剝削農民,嚴重阻礙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也是中國長期貧窮落後的根本原因。8月7日,中共中央召開緊急會議,作出了關於實行土地革命的決定,指出“土地革命是中國資產階級民權革命的中心問題”,“是中國革命新階段的主要社會經濟內容”。最終發動群眾成功推翻了部分地區的土豪劣紳,這些土地被分到了佃農和無地農民手中。

第二次是在1931年春:中共中央發出了《關於土地問題和反對富農的策略》的通知,明確指出農民是小私有主,他們不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權,而且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權。要讓廣大農民在土地革命中獲得土地所有權,增強他們對土地革命和蘇聯勝利的熱情。

第三次是在1942年:敵後抗日根據地建立後,中共中央采取了減租減息的土地政策。壹方面要求地主減租減息,改善農民生活條件;另壹方面,要求農民繳納租金和利息,以照顧地主和富農的利益。實行“有錢出錢”的合理負擔政策,成功地打破了農村基層政權被地主富農把持的局面。

第四次是在1947年:解放戰爭時期,黨中央為了滿足農民的土地要求,消滅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耕者有其田”。我們開始發動群眾消滅封建剝削,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

第五次是在1950年,通過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依靠貧農和雇農,團結中農和中立富農,最終消滅了封建剝削制度。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封建地主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

第六次是在1978年,通過把土地等生產資料和生產任務承包給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生產責任制,也就是大家所說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種方式極大地發揮了集體的優越性和個人的積極性,促進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進壹步提高了農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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