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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知道看守所能用的設備什麽情況下都可以用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看守所內允許使用三種器具,分別是手銬、腳鐐和警繩,而這三種器具主要用於以下情況:1,正在接受訊問;2、防止過激行為;3.限制行動;4.被判死刑。

1,被訊問首先,看守所雖然是看管犯人的地方,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也是可以訊問犯人的。對於已定罪的犯人,警察在審訊時需要給他們戴上手銬,這也是為了讓罪犯受到“限制”,否則罪犯不知道自己壹激動會做出什麽事來,甚至可能會趁機傷害正在審訊的警察。所以在審訊壹些罪犯的時候,要給他們戴上手銬。

2、防止過激行為其次,手銬、腳鐐和警繩有壹個* * *壹樣的功能,就是防止犯罪分子過激行為。有些犯罪分子可能會做出壹些過激的行為,比如傷害他人、傷害自己、砸東西等。,因為他們心理有問題或者壹時接受不了現實。這三種裝備也是用來防止他們做出過激行為的。如果他們有自殺傾向,他們會直接。

3.限制行動另外,看守所有時會遇到壹些特殊的罪犯。比如有的罪犯在看守所生病了,看守所的犯人也有看病的權利。但為了防止犯罪分子在看病過程中逃跑或傷人,會給他們戴上手銬腳鐐。這樣做的目的是方便警察控制他們,腳鐐也可以限制他們走路的步伐和速度。

4.被判死刑。最後看守所的死囚都會被戴上鐐銬,死刑犯的鐐銬都是幾十斤。對於壹些想自殺或者不服死刑的死囚,會用警繩捆起來。這也是為了不讓他們割傷自己,讓他們安靜的接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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