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責1、職責是在計劃管理方面;
2、職責是在質量控制方面;
3、職責是工程監理在計量與支付方面;
4、職責是工程監理在合同管理方面;
(二)工作範圍
為了確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工程監理職責及工作範圍是什麽
負責施工過程中各個階段的各項驗收工作,管理質量問題,遇到問題找到方法處理;負責監理日常工作,比如施工情況記錄等;負責溝通工作,和施工單位溝通施工進程,和客戶溝通需求等促進項目進行。工作範圍包括施工前期準備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和工程保修階段的工作。
認真學習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熟悉所監理項目的合同條款、規範。
認真學習設計圖紙及文件,正確理解設計意圖,掌握工程全面進展的信息。
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並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措施的投入。
復核或從施工現場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並簽署原始憑證。1.熟悉合同、規範、設計圖;2.在監理工程師的指導、授權下進行工作;3.檢查承包單位投入的人力、主要設備運行狀況等,做好記錄;4.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措施的投入;5.復核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並簽署原始憑證;6.做好監理日記和相關記錄;7.完成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交辦的其他任務。
工程監理職責及工作範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壹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