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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之謎:明朝官商禁令為何擋不住官商崛起?

壹般來說,中國人是善於經商樂於經商的民族。或許出於對官商經濟弊端的深刻認識,以歷代治吏最為嚴酷的《明律》明確規定,四品以上的官員禁止經商,貪汙60兩白銀就要被扒皮示眾等等。但有明壹代,特別是後期,官員經商之盛、家財之富,卻遠遠比其他朝代官員都更為顯著。原來,除了明初因酷刑治吏而使官商不敢擡頭外,到了明初中後期,列位高官重臣,見有機可乘、有利可圖,紛紛不顧明太祖定下的規矩,讓家人或親自下海經商辦企業。於是就形成了別具壹格的邊禁邊商的奇特現象,以至於官商橫行、豪富叠出。

據載,1560年去前後,權臣嚴嵩之子嚴世蕃夜宴賓客曾借酒勁點評過當時17位“首等富豪”,其中官員占了10位,真正的商賈(晉商浙商)才分去了另外7席。導致這種現象發生的原因,有人研究後認為,是官權、特權和土地所有權所致。事實上,大臣高官與皇親國戚不僅擁有官權,也擁有特權,他們是成為豪富的主要“生力軍”,而商賈雖以經商為主,但幾乎也擺脫不了家族勢力的影響。可見權力在商界也無處不在。

所以,史料披露,弘治年間(公元1488~1505年),皇室宗族、功勛之家已紛紛插手經商,到了嘉靖之後,此風終不可遏。據吳晗的考證,“從親王到勛爵、官僚士大夫都經營商業,而且官愈大,做買賣愈多愈大,16世紀中期的這種現象,是過去所沒有過的”。王亞南在《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中也認為:“帝國模式特別容易產生官商經濟,因為無法監督,太大了,隨便弄壹點就是大數目……統觀歷朝貪汙史錄,愈接近近代,貪汙現象亦愈普遍,貪汙技巧亦愈周密,而與懲治貪汙刑典的寬嚴似無何等重大關系。明代立法最嚴,但明代貪汙實較任何前朝為烈。”

我們先看如下幾個典型例子,就清楚了其中原委。郭勛(嘉靖年間的翊國公、太師)仰仗其族叔郭憲掌管東廠之特權,加上自己的顯赫地位,竟在京城開了1000多間店舍,規模非常驚人。且常常仗勢欺人,欺行霸市,胡作非為,無人敢問。嘉靖、萬歷年間的嚴嵩、徐階、張居正等幾位首輔大臣,也都因經商而成壹時之富。嚴嵩在老家的壹府四縣裏占有了當地的七成好良田;徐階不僅擁有20多萬畝良田,佃戶不下萬人,而且還開了壹間規模很大的織場;張居正在推行“壹條鞭法”為國家理財的同時,也給自己斂財,所以才有他去世後萬歷抄家發現,起獲了黃金1萬多兩、白銀10余萬兩的巨額財產。

各位看官不要以為只有這幾位大臣在經商,其實下海者大有人在,只是我們無法去壹壹枚舉罷了。是什麽促使他們如此熱衷官商壹體呢?深究起來,還得說是跟皇帝學的。明朝後期的幾位皇帝,盡管不愛上朝,卻很喜歡斂財。他們壹般不可能、也不會直接進入貿易領域,但可以通過在流通環節加上些審查審批關口,就能夠實現不增值的利潤截留。即在某些關鍵節點上,以 *** 的名義和行政手段進行管制,然後以特許經營(牌照、指標)的方式加以“尋租”,就能實現其不是經商勝似經商的高額回報。可氣的是,負擔都轉嫁給了消費者來買單。

嗚呼,皇帝如此,重臣也如此,其他官吏焉能不有樣學樣步步緊跟?這樣壹來,還有多少人為國家著想、為江山打算、為黎民謀福?久而久之,失去民心,無疑等待的結果只能是國家滅亡、江山換人、百姓遭殃。官商的危害極大,歷史的教訓極深。早已不在僅僅是經濟層面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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