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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中銜接條例

法律分析:高中轉學相關政策規定《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學時,可持戶籍證明及相關證明向原學校申請轉學。凡轉學學生,本人持原學校出具的轉學證明,直接與擬轉學學校聯系,征得轉學學校同意並考核合格後,再辦理轉學手續。

法律依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學校和專業招生。壹般不允許轉系(專業)、轉校。父母工作調動、工作變動不能作為調動的理由。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嚴格控制轉系、轉專業,認真審核學生情況。沒有充分的理由,不得轉學、轉專業。

第二十四條學生轉學、轉系(專業)手續,應在每學年前辦理。學生必須參加每學期所學課程的全部考試,並通過考試後才能轉校、轉系或轉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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