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學校和專業招生。壹般不允許轉系(專業)、轉校。父母工作調動、工作變動不能作為調動的理由。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嚴格控制轉系、轉專業,認真審核學生情況。沒有充分的理由,不得轉學、轉專業。
第二十四條學生轉學、轉系(專業)手續,應在每學年前辦理。學生必須參加每學期所學課程的全部考試,並通過考試後才能轉校、轉系或轉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