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園林綠化工作。第五條鼓勵和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維護。捐贈、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壹定期限的綠地和樹木冠名權。
投資、捐贈、認養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城市園林綠化義務,珍惜園林綠化成果,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和園林綠化設施的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提供有力證據、積極協助執法部門立案調查的第壹舉報人給予獎勵。第八條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本市行政區域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城鄉規劃部門審核,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的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納入城鄉規劃。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綠地系統規劃,經上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條編制城鄉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劃定城市綠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綠線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城市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涉及整體、系統調整或者縮減綠線綠地規模的,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在修改前征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因綠線調整導致原規劃城市綠地規模減少的,應當異地補充城市綠地面積,不得減少規劃城市綠地總量。第十壹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因地制宜,註重植物多樣性和鄉土植物的應用,培育和引進適應當地自然環境的植物品種,合理配置植物,提高城市樹木和花卉的覆蓋率,營造層次分明、色彩豐富的景觀效果。
公園綠地和附屬綠地的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構)築物等設施。
城市綠道廊道應結合城市水系、山體綠化、道路建設、公園綠地、生態修復等進行建設。第十二條推廣橋梁綠化、水體綠化、墻體綠化、邊坡綠化、水體綠化等多種綠化形式。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和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實施屋頂綠化。
林蔭停車場應當按照技術規範進行綠化,鼓勵露天停車場種植能夠達到遮陽效果的樹木。
城市綠地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規範,不得影響綠色植物的正常生長和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
對於屋頂綠化、垂直綠化、林蔭停車場的建設,政府可以給予壹定的資金支持。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之日起六個月內,建設項目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按照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建設用地進行簡單綠化。第十四條城市苗圃、花壇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滿足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生產綠地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實現城市綠化苗木自給。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苗圃、花壇和花卉市場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