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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深化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改革實施意見》編制簡介

各市、縣(市、區)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核定方案於2004年9月20日前報送省政府。

關於吉林省深化普通中小學編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2004年6月29日省人事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

為進壹步加強全省普通中小學設置的規範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優化教師隊伍,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促進基礎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國發[2006 54 38+0]265 438+0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 54 38+0]7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 精神,結合實際,現就我省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核定和深化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壹)普通中小學教職工包括教師、工作人員、教輔人員和工人。教師,是指在學校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教職員工是指從事學校管理的人員;助教是指在學校主要從事教學實驗、圖書管理、電教、保健等教學輔助工作的人員;工指學校後勤服務人員。

(二)普通中小學的管理盡可能由教師兼職,後勤服務應逐步社會化。確需配備教職員工、教輔人員和工人的,教職工比例壹般高中不超過16%,初中不超過15%,小學不超過9%。

(3)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按照高中、初中、小學等不同教育層次,城市、縣鄉、農村等不同地區核定。原則上按照國家規定的編制比例標準核定。但由於我省整體幅員遼闊,學生密度低,特別是東部山區和西部草原地區學校分散,不能滿足我省基礎教育的基本需求。因此,根據國辦發[2006 54 38+0]74號文件關於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編制標準的精神,根據班額、課時、教師工作量等因素,采用綜合測算的方法核定編制。

普通中小學教師基本編制的計算方法是:

教職工基本編制=專任教師編制+教工、教輔、工勤人員編制。

其中:專任教師人數=

(在校學生人數/標準班級人數)×每周課時數/教師每周授課時數

參數如附表所示。

按上述辦法核定編制後,核定編制超過按國家標準核定的部分,作為暫定控制編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教育布局調整、生源變化等情況逐步消化。

(4)考慮到寄宿制學校、承擔示範和實驗任務的學校、現代化教學設備達到壹定規模的學校以及學校安排教師脫產學習等因素的特殊情況,在核定教職工基本編制的基礎上,增加3%的人員編制作為追加人員編制。追加編制由組織部門掌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使用意見,報同級組織部門審批。

(五)考慮到山區、湖區、牧區教學點多、學校分散的實際,位於山區、湖區、牧區的縣(市)在核定教職工基本編制的基礎上增加3%左右的人員編制。

(六)實行雙語教學的少數民族縣(市),在核定教職工基本編制的基礎上,按該縣(市)少數民族人口比例增加編制15%;在非少數民族縣(市)實施雙語教學的少數民族學校,在核定教職工基本編制的基礎上增加15%的編制。

(7)考慮到鄉鎮中心小學承擔鄉鎮教育教學管理職能,鄉鎮中心小學編制可增加1-2。(壹)普通中小學的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根據學校類別、規模和管理任務確定,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審定。

(二)普通中學內部機構可設教導處(室)和總務室(室),重點中學和24班以上學校可增設1-2機構。完全小學內部機構可設教務處(室)和總務處(室),其中僅不設12班以下管理崗位,可分別設1教學主任和總務主任。

(3)12以下班級的普通中學、完全小學配備1-2名校級領導;13-23班配備2-3名校領導;24-36班配備校級領導3名;36個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1-2名校領導。農村小學(1-3年級)或分校、教學點指定1教師負責學校工作。根據國辦發[2002]28號文件精神,鄉(鎮)中心小學校長負責本鄉(鎮)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因此,鄉(鎮)中心小學校級領導人數可增加1人。(壹)省內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由省批準。市、縣(市、區)編制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編制標準,提出經批準的本級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計劃,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省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對全省普通中小學的人員編制進行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的核定,以市區、縣鄉中小學和農村高中、初中為單位,農村小學為單位。完全中學教職工編制分別按照高中和初中的編制標準核定;九年制學校按初中和小學的編制標準核定。(壹)結合編制審批工作,同時推進全省普通中小學機構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優化人員結構,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二)各市、縣(市、區)要積極調整普通中小學布局結構,加大中小學(特別是農村小學)班額和人數調控力度,辭退代課教師,清退臨時人員,精簡學校內部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減少非教學人員,優化教師隊伍結構。

(3)積極推進以人事聘用制度為核心的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實行競聘上崗,擇優錄用,搞活內部分配機制,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四)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做好普通中小學在編教師隊伍的總量控制和結構調整工作,引導教師隊伍從城市學校、超編學校向農村學校、空編學校合理流動。

(五)工作30年以上,或工作20年以上,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普通中小學教師,本人願意並經組織批準,可以提前退休;年滿57歲的男性和年滿52歲的女性可主動提前離職,並經組織批準。

(六)做好失業人員的安置工作。各地要結合實際,從實際出發,制定安置失業人員的具體政策、措施和辦法。待業人員在待業期間,工資低於在職人員。各地可根據工齡、教齡和待崗情況,制定不同的待崗期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在崗工資的50%。要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關心被錄用人員的學習和生活,鼓勵他們繼續深造,為今後通過競爭實現再就業創造條件。

(七)加強普通中小學的組織管理。普通中小學的編制由各級編制部門集中統壹管理。全省普通中小學編制由省統壹批準後,各級編制部門不得擅自增加編制;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不得幹涉,文件分發和部署不得涉及學校機構和人員編制內容。

(八)建立健全組織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管理機制。教育行政部門在省核定的編制總額內對學校的編制和使用進行統壹平衡,提出學校編制和配備意見;編制部門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意見核定編制;財政部門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和人員配備撥付經費。

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學校布局調整和學生變化情況,原則上每三年調整壹次。

(九)認真清理各種形式的普通中小學人員編制,今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變相占用普通中小學人員編制。

(十)加強對普通中小學組織的監督檢查,嚴肅組織紀律。嚴格控制普通中小學領導職數、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禁止領導幹部超編、擅自增設內設機構、超編人員編制。對違反本規定的機構編制管理單位,應責令改正,並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處罰。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省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此類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

普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核定相關標準參考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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