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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調查報告或情況調查報告。

2002年4月,我們對西北農村進行了壹次全面調查,涉及陜西、甘肅、青海三省,5個地區,6個縣,13個鄉,17個自治村。

2.1西北地區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狀況

2.1.1婦女擁有平等的耕地分配權。

西北地區土地資源相對豐富,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則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得到了很好的貫徹。調查樣本中未發現婦女亂分或少分耕地的情況。總體而言,陜西、甘肅、青海三省農村婦女在耕地分配上與男性成員享有同等權利,在土地承包的“起點”上是公平的。因此,可以認為西北農村土地初次分配不存在明顯的性別歧視。

西北農村有壹個不成文但很普遍的規矩:就是以農民合法戶籍為準分配調整土地。只要有合法戶口,男女老少都會得到平均份額的耕地。有了戶籍,就有了壹塊耕地。失去了自己的戶籍,就意味著失去了耕地承包權。壹旦到了調整期(壹般是五年壹次),新增人口會得到壹塊耕地,是從村裏因各種原因(結婚、入學、入伍、進城等)減少人口的家庭收回的土地。).

第二輪土地承包,在西北部分農村,預測30年內家庭人口的增減,然後根據預測的人口分配耕地。這種情況下,未婚男性成員多的家庭,可能已經提前獲得了未來“媳婦”及其子女的耕地;未婚女性成員多的家庭,可能已經提前扣除了“待嫁女”的耕地。值得思考的是,這種歧視女性的土地分配方案得到了從上到下的壹致稱贊。而且在采用人口預測法分配承包耕地的農村社區,目前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對土地調整的需求遠沒有沒有采取類似措施的農村社區強烈,人地矛盾和土地糾紛也很少。原因是大家都認可這個“原因”。這從壹個側面反映了社會習俗的強大力量和作用。

村裏采取的懲罰措施還包括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孩子,或者對非法結婚的男女及其子女進行土地分配。除了對“超計劃生育戶”罰款外,往往還要對已劃撥的承包地進行分割、分割或收回。但超生戶如果按照規定繳納“超生罰款”,就可以獲得和其他村民壹樣的土地分配權。

2.1.2婚姻中婦女的土地權利及其變化

(1)已婚婦女可能會先失去母親家村的耕地承包使用權。根據傳統習俗,婦女通常嫁給她們的丈夫。這意味著已婚婦女的戶口將從娘家遷到坡家村,戶籍人口是確定農民承包耕地數量的最重要依據。因此,已婚婦女不可避免地會失去土地權。西北農村常見的做法是:①在土地經常調整變動的地方,村裏會在年底收回已婚婦女的土地,由村集體分給新增人口;(2)定期調整承包耕地。已婚婦女的土地暫時不收回,家庭繼續承包耕種。調整期三五年,村裏集體收回,承包給新增人口;(3)在嚴格實行“30年不變”的地方,雖然已婚婦女所在的村集體不收回其承包耕地,但已婚婦女對承包耕地的使用權實際上已經喪失,無償給了父母或兄弟。無論哪種情況,都將失去已婚婦女的承包耕地。區別在於耕地的承包使用權是由村社成員分割還是家庭成員分割。

然而,翻閱筆者於1998年8月在貴州省金沙縣西洛鄉沈家街村的調查筆記發現,貴州省金沙縣西洛鄉沈家街村實行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在村集體土地調劑職能被行政手段強制叫停、土地市場未形成的特殊背景下,農民創造了將社區土地調劑職能下沈到農民的方法,導致了已婚婦女可以將承包地“拿”到父母家的情況(見案例1)。

案例1背景:西洛鄉沈家街村屬於金沙縣平壩區,是1978第壹個承包生產的村。1980,實行家庭承包;從1984,村裏簽約15;1997,這些土地又承包了30年。

八組介紹到畢暢:家裏三口人,大女兒出嫁,大兒子開診所,小兒子擔任父親,丈夫五年前去世)。第壹輪土地承包,全家分到了4個人的地,共計4.4畝。丈夫去世,大女兒出嫁。雖然人口減少了,但是土地沒有調整。女婿在平壩中學教書,大女兒結婚後去了平壩,但還是回來種了壹塊屬於她的地。當然,有些家庭的女兒出嫁後,公婆要麽在城裏,要麽有很多土地,也不要求把土地拿走,所以土地留給後來的家庭(也就是娘家)。村裏沒有流動土地,能分的地都分了。人口調整新增的土地不能調整,調整了就有可能打仗。大家都習慣了,也沒有搬地的要求。兒子娶了媳婦,就不能增加土地。如果他再加個孫子,土地真的不夠用。他可以去他媳婦的老家要地。

八組尚夢松介紹:我今年33歲,家裏五口人,兩對夫妻,婆婆,兩個孩子。1980分地的時候,戶主是我爸。當時家裏6口人,占地5畝。兩兄弟分別在1988和1990結婚。1990,全家分成三個家庭,父母獨居。他們不想要土地,得到了兩兄弟的支持。姐姐結婚後“拿走”了壹塊屬於她的土地,占了0.8畝;我姐在這個組結婚,因為婆家的地多,她不要她的地。留給她姐姐的那壹畝地是她父母耕種的。我們兩兄弟各得1.8畝地。到現在大家只有1.8畝地,我小姑也沒“帶地”。我結婚後,因為嶽家沒有兒子,愛人是獨生女,公公去世了。婆婆帶著愛人來到我們家,她“回老家”的土地都“拿來”了。我愛人“侯家”在村裏6組,不算太遠。去那裏開墾壹塊地很方便。現在家裏有三本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我自己的那份,我家的那份,我姐的那份也在我的托管之下。

三組陸家介紹:1980分地的時候,老板已經成家立業,獨自生活。當時分給5個人的地是5畝多。其他四個兄弟在1980沒有結婚,他們和父母共有土地。全家連父母6個,分了9畝地。後來分了,每人平均得到1.5畝地。父母及其家庭分到3畝地;二胎1983結婚,愛人的“老家”在平壩鄉偏遠山區。雖然領域多,但是因為距離遠,帶起來不方便。當時小組還有點流動性,村民小組給它補了壹塊地。現在,又添了三個孩子,全家五口人“吃”他們的地。第三個孩子,盧,在結婚和分居後沒有調整群體的靈活性。現在全家五口人,卻只種了壹個人的地(1.5畝)。

上述案例的啟示是將承包土地使用權物權化,將其作為個人財產權對待家庭成員。同時,應防止村莊以行政手段調整土地,允許已婚婦女“奪走”她們的土地使用財產權。是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的壹個思路。

(2)嫁到婆家村的新媳婦可能拿不到承包的耕地。“按戶籍分地”的原則,賦予遷入合法婚姻的新媳婦對承包耕地的平等權利。但由於大多數村莊沒有足夠的“流動土地”隨時補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新媳婦等新增人口只能排隊等候。村裏有人戶口遷出,土地就作為“儲備土地資源”收回,村裏土地調整時,就按照排隊的順序分配給“待批地”。如果新媳婦入戶口後村裏不調整土地,這些婦女就從來沒有為自己和孩子擁有過承包地。

(3)離婚或喪偶婦女的土地權利也面臨裂變。壹般情況下,離婚婦女土地權利的變更有兩種可能:①因戶籍變更,承包地由所居住的村集體收回,或由離婚婆家繼續承包使用;(2)不出村的離婚婦女,因戶籍未變更,村集體壹般不收回離婚婦女的土地,其承包土地可通過協商或調解脫離離婚婆家,由離婚婦女承包。但也有壹些特殊情況:有些地方把土地當成婆家的財產,離婚婦女不敢要土地。因為害怕失去土地和生活來源,壹些破裂的婚姻關系,女性不容易離婚;有些村不接受離婚婦女的戶口,因為沒有可供分配的土地。某縣橫水鎮有個離了婚的女的,在婆家村活不下去了,戶口轉回年家村,也是不服。目前她已經10年沒有取得承包耕地,只能靠父親的土地養活。

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與離婚婦女相似。但由於孩子、再婚、與公婆及其家庭的“感情”等因素,產生了不同的後果:①喪偶婦女年齡較大,長期住在公婆家,與公婆及其家庭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子女已成年或即將成年。配偶去世後,他們在公婆和家庭中的地位不會有太大變化,他們的土地權益也會在這股力量的保護下得以保全。(2)喪偶時孩子還小,再婚的意願和可能性大。原來的家族和宗族逐漸淡化對他們的感情。這樣壹來,土地可能被村集體收回,也可能被婆家兄弟瓜分。有的婦女喪偶後不再婚,戶口不遷,承包地可以繼續使用。(3)喪偶女性通常與公婆及家人摩擦不斷,甚至時有爭執。喪偶後失去繼續在公婆家生活居住的配套條件,土地權益因失去家庭保護而喪失。甚至原有的家庭財產也可能被其他家庭成員剝奪。

2.2婦女的土地權利糾紛

集體土地所有權、家庭承包經營的宏觀背景30年不變;此外,農村土地還沒有進入市場。如果土地沒有因災害而大面積毀壞,沒有被大量征用,即使社區內部不時調整土地,總體來說,農民的土地承包利用關系是穩定的。如果家庭婚姻關系穩定,家庭成員的土地權益由家庭成員共同享有,那麽女性的土地權益在家庭的保護下也是穩定和有保障的。壹旦社區集體土地大面積變動,或被破壞,或被征用,或被大面積出租,農民土地的承包關系必然隨之變化,婦女的土地權利在這個時候就會凸顯出來。當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土地權益需要明確到每個家庭成員時,女性的土地權益就會充分暴露出來。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婦女的土地權利往往表現為土地糾紛。可以認為,真正的婦女土地權益糾紛是婦女土地問題的集中表現;研究和解決婦女土地權利糾紛是研究當前婦女土地問題的壹個窗口。

2.2.1城市郊區農村婦女的土地問題比較突出。

由於郊區土地資源更加稀缺,且土地市場相對發達,土地利益關系復雜,土地的商業開發價值逐年上升。因此,城郊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最容易受到侵害,而這種侵害往往被“村規民約”所“合法”。主要表現在:

(1)收回已婚婦女的承包地。有的村規定,已婚婦女無論嫁到哪裏,無論戶籍是否遷出,承包的耕地都由村裏集體收回。某市城北區四臺子村在1984第壹輪土地承包中決定“1984以後所有已婚女孩收回已分配的承包地,不批宅基地”。這壹決定的效力壹直持續到1999年第二輪合同簽訂,期間收回了41名仍在本村登記的已婚婦女的承包地,引發了41名婦女的聯名上書[7]。

(2)“從夫生活”的習俗成為“村規民約”。由於計劃生育的實施,獨生子女和獨生子女家庭逐漸出現。所以有些村開始接受女性到父母家招女婿,但是規定必須是獨生子女或者沒有男孩的家庭。不符合這壹條件的未婚女性,必須結婚,在婆家生活定居。不管妳願不願意在她們婆家定居生活,承包的土地都不會分配到她們娘家村,她們的孩子也不會被登記或分配土地。沒有村裏的同意和批準,婚後在娘家村落戶的,不給宅基地。比如有的村裏規定村裏的女人嫁給有城市戶口的丈夫,丈夫“自然”不分土地[8]。如果妻子不符合娘家村招女婿的“規定”,已婚婦女也要收回承包地,他們的子女也要歸入“隨父”或“隨母”。有父親的孩子受到牽連,是因為父親沒有村民的合法資格——沒有土地承包權;有母親的孩子有土地承包權是因為母親是合法村民,或者沒有土地是因為母親不是合法村民。壹個叫四臺子村的女人,1987結婚,丈夫是市二建公司的職工。雖然張和孩子的戶籍在四臺子村,但她屬於“婚姻”範疇。她和孩子的承包地在1989被村集體收回,她靠租別人的地、打工、“擺攤”為生。現在她丈夫下崗了。生活比較困難,孩子因為沒有城市戶口,要交很高的學費。因此,我多次上訪[9]。

2.2.2土地征收後,補償利益分配導致婦女土地權益糾紛。

青海省婦聯、西寧市婦聯、城北區婦聯於2000年7月聯合查處了壹起因征地補償引發的婦女土地糾紛案件。由於西寧郊區大量征地,婦女的土地權益在這個過程中變成了現金分配。比如小橋村壹塊河灘地被征用。在分配土地就業補償時,村委會規定“凡1982 12 31之前結婚的女孩(嫁媳婦)享受就業福利,其子女不享受;1982 12 31以後結婚的女生及其子女,不享受任何就業待遇。”再如,雲家口鎮政府批準的《中莊村征地後青苗補償款分配方案》規定“已婚女孩不滿40周歲的,村內戶口補償款30%;年滿50周歲仍有本村戶口的,兒子按100%補償,女兒按20%補償;40-45周歲,兒子戶籍在本村的補償30%,女兒補償20%;凡是入駐我們村的女婿,補償30%。”因為歸化的新媳婦和她的孩子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這才引發了集體上訪。青海省婦聯派出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向省委、省政府提交了調查報告,並提出了解決方案。然而,由於種種原因,截至筆者調查之日,西寧市郊婦女土地權益糾紛仍未得到最終解決。

這些條例對已婚婦女及其子女、上門女婿等進行了分類。分成不同的層次並給予不同的待遇,打破了集體成員不加區分地占有集體資產的法律框架和傳統習慣。造成的震撼和影響可想而知。但這種對集體資產的差別占有,並不是基於成員對村集體的貢獻,仍然是基於對女性地位和權利的歧視,是當前村裏女性不平等權益的傳統文化觀念的壹種“制度化”反應。這再次表明,雖然女性在國家法律和政策上取得了與男性同等的權利和地位,但實際上與男性權利的不平等隨處可見。徹底改變這種狀況需要時間。

2.3農村婦女的其他權利和地位

該問卷還涵蓋了婦女的其他權利。我們可以從有限的問卷中獲得有價值的信息。

2.3.1承包地仍是夫妻務農的主要形式,但婦女除了繁重的家務勞動外,還承擔大量的田間勞動。

調查問卷顯示,西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主要形式仍然是夫妻經營,占調查問卷農戶總數的65%;男人種田,女人做家務,占調查問卷總數的11.8%。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工作,田間主要工作由妻子承擔,丈夫只做體力活和技術活,占總人數的23.5%。可見,保持“男主外,女主內”傳統生活方式的農民少之又少。在大量的家庭中,女性不僅要做所有的家務,還要承擔。

青海省婦聯的壹項調查更能說明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和作用。他們以水窖工程和家庭生活用水收集工作為例。由於中國西北幹旱嚴重,家庭生活用水很困難。雖然建了壹個小水窖,但取水路途遙遠,對家庭生活來說是壹項繁重的體力勞動。根據對200戶農戶的問卷調查,1 km以下取水戶58戶,占29%;距離2-5公裏的91戶,占45.5%;5-10公裏的13戶,占6.5%;20公裏以上的有22戶,占11%。壹次取水需要半個小時到兩個小時。但只有54戶有丈夫取水,占27%,76戶有妻子取水,占38%;夫妻共有51戶,占25.5%,父母子女共有23戶,占11.5%。這個例子再次證明,婦女是維持家庭生活的主要貢獻者。

2.3.2婦女不是家庭的主要決策者和財務管理者。

為了了解女性在家庭決策和理財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們在問卷中設計了兩個相關的問題和答案,分別是“在妳的家庭中,誰是主人?”“誰掌管家庭財務”?回答結果:64.7%的丈夫是家裏的主人,掌管財務;丈夫當家,妻子管錢,占17.6%;11.8%的夫妻壹起商量家事,壹起理財,5.9%是父母。

這與青海婦聯的調查相互印證。他們調查了該省200個家庭的收入控制情況:46.5%的收入由丈夫控制,只有9.5%由妻子控制,28%由夫妻共同控制,8.5%由父母控制,7.5%由子女控制。兩份問卷都說明了壹個問題:女性為家庭生產和家務付出的代價高於決策和理財,她們的付出與她們的權利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女性地位低,除了文化和社會習慣外,還與她們的經濟收入能力有關。青海省婦聯的問卷對女性與男性的賺錢能力做了對比調查,發現女性在無收入、低收入、高收入三個細分領域都明顯低於男性。值得玩味的是,男性農民的高收入主要來自打工等非農收入,而女性農民收入低的原因則是主要從事家庭種植和養殖業。城鄉、工農業之間的收入差異通過家庭中的勞動分工體現出來,成為制約農村婦女地位的主要來源。

2.3.3婦女的社會地位

經濟地位決定社會政治地位。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影響她們的社會地位以及她們參與社會活動的意識和能力。在回答“男主人或女主人會參加村裏的會議嗎?”,35.3%回答“主人會出席”,17.6%表示“女主人會出席”,11.8%表示“只有在主人不在家的時候”。

青海省婦聯也做過類似的調查,分別是“農村婦女對所在村社區工作的關註程度”和“婦女對當人大代表的態度”。前者的調查結果顯示,只有48.59%的女性表示“關心和關註村社的工作”,而51.08%的女性認為村社的工作與自己無關。根據後者的調查結果,只有11.59%的女性“有過轉瞬即逝的想法”。還有52.03%的女性表示“如果成為代表,會做得很好”,15.58%的女性表示“如果成為代表,不知道怎麽工作”。這說明女性對社會參與意識和能力缺乏信心,這大概與女性的經濟地位和家庭地位有很深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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