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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規定學生剪頭發合理嗎?

不是不合理的問題,但是已經侵犯了學生的人身自由。我來說幾個案例。

1.2006 1.00蘇州吳江青雲中學發布“理發令”,全校所有“發型不合格”的學生必須按照標準統壹發型。命令下達後,學校專門請了校外的理發師操刀,200多名男生修復了發型。學校也對他們的發型做了統壹要求。

3.2009年9月23日,禪城實驗高中學生儀容檢查。如果發型不合格,他們不能繼續上課,直到他們被修剪。該校100多名女生因為頭發太長,假期被迫理發。然而,高中三班的32名女生拒絕理發。最終,學校強制這32名女生退學,被“停學”。

4.2009年9月,廣東中學的初三女生徐艷平和邱海昌,因為不想把頭發剪短,不敢回教室。新學期開始,東方中學規定初三女生剪短發,否則將受到處罰,不準返校。家長認為學校無權剝奪學生的自主權。校方稱,這都是為了學生的學業著想。

5.2010年4月,吉林松原寧江五中要求男生頭發剪成寸,女生頭發剪成“5號”(電影《女籃5號》女主角的發型),否則停課並理發。“五號頭”要求劉海不能超過眉毛,鬢角不能遮住耳朵,發根要與脖子齊平。

6.2065438年10月9日,13歲的臨猗女孩嶽越,因為頭發長度不符合學校規定,十天內被趕回家三次。最後壹次,她服了農藥,死在家裏的廁所裏。她的學校對學生的外貌有嚴格的規定,學生的發型是班級評價的指標之壹。學校認為張悅的頭發太成人化了,不是學生的發型。

學校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制定學生的發型,可以強制學生把頭發剪成學校要求的長度。但如果學校未經學生同意強行給學生理發,給學生造成精神損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自主行動的自由,不受他人幹涉,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和非法搜身。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頭發是人體的壹部分,由公民自己支配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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