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同學輕傷,行為人18周歲以上的,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賠償為連帶責任。
如果同學受輕傷,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調解程序。如果調解不滿意,受害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但都是高中同學。在警察、校領導、班主任的配合下,這種調解壹般都能達成壹致。同學之間打架,造成同學輕傷,壹般不構成刑事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學生不會坐牢,但可能會被拘留。
作為學校管理者,壹定要教育好學生,不打架,不鬧事,盡好管理者的職責,才能創建和諧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