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廣州市範圍內,參加無償獻血的無償獻血者和參加獻血服務的誌願者,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公租房加分等優惠待遇。
3.在廣州市範圍內,無償獻血10次以上或獻血20次以上的無償獻血者、獻血480小時以上的誌願者,除享受本規定的公租房優惠待遇外,免費參觀公園、紀念館、博物館、科技館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景區。
4.在廣州市,無償獻血20次以上或獻血30次以上的無償獻血者、獻血600小時以上的誌願者,除享受本規定第三條的優惠待遇外,還給予以下優惠待遇。
5.在廣州市,無償獻血30次以上或獻血40次以上的無償獻血者、獻血3000小時以上的誌願者,除享受本規定第四條的優惠待遇外,還給予以下優惠待遇。
法律依據:《廣州市獻血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護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弘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社會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采血、供血、醫療臨床用血及其相關管理。
第三條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鼓勵18歲至55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對既往獻血無反應且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名獻血者自願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鼓勵適齡健康人群每年至少參加1次獻血。鼓勵國家工作人員、醫務人員、教師、現役軍人和高等院校學生帶頭獻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