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信
(勞動者為雇主)
榕江××鐵路總承包有限責任公司:↙
我叫蘇××,女,工程師,身份證1988年10月6日出生(26歲),2012年6月1日榕江××鐵路招聘進入EPC有限責任公司,現因個人原因不願意繼續從事標準化工程領域的工程監理工作。因此,經過慎重考慮,我決定向公司人事勞動部門遞交《辭職信》,現通知榕江××鐵路工程總承包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提前30天,30天期滿即2015日星期四,4月23日依法辦理勞動合同手續。
真心!
作者:蘇××(親筆簽名)
2065年3月23日,星期壹
存檔:蘇××(作者保留)
手機:1499493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