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必須及時受理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