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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在校意外死亡誰負責?

發生校園傷害事故,學校不能證明自己盡到教育和管理責任的,需要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傷害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事故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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