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及其法定監護人戶籍變動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學和轉入學校同意後,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三個月內憑轉學證明、校長簽字並加蓋學校印章的報到證才能辦理轉學手續,轉入相關檔案。
第十六條轉學學校因本年級名額已滿,難以容納轉學學生的,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轉學學生。
第十七條應屆畢業生壹般不辦理轉學手續。休學期間學生不得轉學。
第十八條轉學手續壹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後壹周內辦理;學生因法定監護人調動或者其他特殊合理原因,確需轉學到各類學校的。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每學期應編成冊並平行保存。相關名單應當報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