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壹)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二)從事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