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學校食堂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夠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有資質的餐飲經營單位。
學校應當與承辦者或者受委托的經營者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管理責任,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責任。
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營養和健康相關知識納入健康教育教學內容,通過主題班會、課外實踐等方式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九條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培養學生健康的飲食習慣,加強對學生營養不良、超重和肥胖的監測、評價和幹預,並通過家長學校等方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壹般不得在校園內設立食堂、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必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避免銷售高鹽、高糖、高脂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