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於體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義務教育,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調整學校規劃。新建住宅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住宅區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學校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滿足教育教學的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