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數據庫,分類完善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和居住證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記,加強部門間、地區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共享,推進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