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監護人應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並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
2、經學校審核後,由主管教育部門審批,學校或主管教育部門出具借讀證明。
3.監護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應與借書證明存根壹並保存備查。
4.借讀要在學期初和期末辦理,借讀不允許改年級。
5.借讀學生的學籍仍保留在原學校。學生在借用期間的成績、評價、獎懲等情況,由借用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要保留學生離校時的電子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