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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2010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規定

(1)計劃管理。堅持招生計劃,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招生計劃管理的規定。

(2)組織形式。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和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實施。具體錄取工作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

(3)操作方法。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錄取期間,高等學校和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應保證相互之間的通訊暢通。

(4)錄取原則。新生錄取實行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錄取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試為主。

(5)工作原理。新生入學應按照“學校負責招收和監督”的原則進行。高校要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錄取學生。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條件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檔案調劑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和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的考生進行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的行為。

(6)排序規則。同壹科目的考生按以下規則排序:

總分(總分+照顧分)-總分(高考各科成績之和)-語文成績-數學成績-綜合成績-外語成績(不含復試成績)。即同壹科目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最高分排名第壹;總分相同的,按總分排序,總分最高的排第壹;諸如此類。

根據上述規則,排名靠前的候選人是排名靠前的候選人,排名靠後的候選人是排名靠後的候選人。

(七)備案規則。考生分批、院校、學科誌願作為投檔依據,按考試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投檔。

1.順序自願歸檔。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校壹般應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範圍內確定查閱考生檔案的比例,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按高校轉檔要求將考生電子檔案放入其中,高校須按招生簡章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進行招生。

(1)誌願優先,成績排名。順序誌願以同批次、同院校的1考生作為填報順序,體現了誌願優先的原則。

(2)按比例(指招生計劃與投檔人數之間的比例,下同)。線上考生大於等於招生計劃1.20%的學校,壹般按照1:1.2的比例投檔;網上考生人數少於招生計劃的120%,網上學生壹次性錄取。如學校提出具體比例,經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同意,符合條件的考生可按學校提出的比例投檔。

同崗位,願意當同性戀的候選人不受投票比例限制,達到學校投票線的壹律淘汰。

(3)同批次實行“清誌願”方式,即在第壹誌願已退檔後,再放入第二誌願。

2.平行誌願檔案。平行誌願的投檔批次將根據高校公布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檔案比例進行模擬。模擬投檔期間,高校應及時獲取相關信息,並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反饋相關信息。同時,根據生源分布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盡量錄取所有已投的考生,避免或減少落選考生,確保考生合法利益。同批次各高校在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規定的時間內確定調劑計劃和調檔要求後,自治區招生考試院開始平行誌願投檔。

(1)成績優先,遵從意誌。就同壹科目而言,排名靠前的考生優先獲得投檔機會;就考生而言,他們會按照自己的意願順序進行歸檔。

(2)壹次性原則。各批次同時報的平行誌願只在同壹輪投檔有效。

①每次提交的同壹批次平行誌願只填報壹次。本批次未填報原誌願的考生誌願無效,考生可在本批次提交後續誌願或參加下壹批次錄取。

(2)對於未完成計劃的院校,不能補錄原誌願考生的檔案,其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必須統壹向社會公布,再次征集誌願。

(3)投資比例

根據兼顧招生學校自主權、擇優錄取、降低考生退檔比例的原則,平行誌願投檔模式比例按以下原則確定:

招生機構有權在1:1 ~ 1:1範圍內提出自己的投檔比例。招生機構對出資比例無特殊要求的,按以下原則確定:

原則上本科第壹批和本科第二批比例按照不超過1:1.05的比例確定,高職院校本科第三批和普通批次按照壹定比例確定。

同崗位,願意當同性戀的候選人不受投票比例限制,達到學校投票線的壹律淘汰。

(八)入學程序。為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通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高校要按照規定的程序按時完成檔案移交、閱檔、審核、預錄、撤檔等工作。對於逾期未按要求完成相關工作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要主動與其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可根據考生計劃數和錄取規則將考生電子檔案設置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相關高校,並將相關情況報教育部備案。

(九)未經教育部批準,高等學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專業的考生實行外語限制。

(10)征集誌願者。高等學校不得擅自撤銷或減少已公布的招生計劃。對於因生源不足不能正常完成計劃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將及時公布生源缺額信息,向未被錄取的同批次網上考生公開征集誌願。

(十壹)回避的規定。根據教育部規定,每位考生只有壹次錄取機會。填報誌願或在征得高校考生同意後被錄取的考生,不予退檔補錄。壹旦被退檔,當年不再錄取。

已被10香港高校錄取並確認的考生,按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

(12)考生檔案。我區高考考生檔案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電子檔案,高考用的。考生電子檔案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包括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鑒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誌願信息、成績信息以及考生參加高考的誠信記錄(主要指高考過程中違規行為的簡要事實和處理結果)。考生電子檔案是考生德、智、體、美綜合考核結果的集中反映,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必須與考生報名信息確認表、體檢表、學校(專業)誌願信息確認表、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質媒體材料相應部分的內容壹致。考生電子檔案由招生考試機構建立,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提供給招生學校。另壹部分是紙媒檔案,即考生高中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建立。自治區招生考試院不再向錄取學校提供與電子檔案壹致的紙質媒體文件。

高校確定錄取名單並完成相應錄取手續後,參與錄取的高校通過網絡下載獲取已錄新生電子檔案。在我區入學的新生高中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由其畢業中學或其檔案管理單位提供。考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從畢業學校或檔案管理單位領取,檔案提供單位負責用專用檔案袋密封並加蓋印章。辦理完檔案移交手續後,交給考生本人,帶到高校。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屆畢業生可按以下相應規定,在考生統考成績總成績的基礎上增加20分,由高校審核決定是否錄取。同壹考生符合多項增分條件的,只能取最高分,增分不得超過20分。

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壹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於學習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壹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65438+)

2.高中思想政治品德優秀事跡;

3.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級賽區壹等獎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全國總決賽壹、二、三等獎者;

4.在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與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計算機制作活動中獲得壹、二等獎者;

5.高中教育階段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研究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獲獎者;

本條款第1、3、4、5項中的獎項名稱和獲獎名單均為教育部2010(含2008年、2009年)。其中2008年、2009年為當年公示),具有保送生資格的表格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公示。能否獲得加分或有保送生資格,以教育部公布的獲獎項目名稱和獲獎學生名單為準。

6.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中獲得前6名者(須出具參賽成績原件)。

(十四)獲得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考生,在報考當年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確定的考試項目範圍內考試後達到二級運動員(含)以上技術等級標準的,可在考生統考總成績的基礎上增加20分,由高校考核決定是否錄取。

(十五)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自治區級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壹等獎(含2008、2009、2010年。其中,2008年和2009年分別公示的,可在考生統考總成績的基礎上加20分,由高校審核決定是否錄取。

(16)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可在統考總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伍軍人,可增加20分。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生,可按以下相應規定要求適當降低分數,由高校審核決定是否錄取。在實際操作中,文化考試成績會加上相應的減分後進行整理歸檔。同壹考生符合多項降分要求的,只能取降分要求範圍最大的壹項分數,且不得超過20分。

1.全區(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區除外)有瑤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彜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個少數民族。

融水、三江、龍勝、恭城、隆林、富川、羅城、環江、巴馬、都安、大化、金秀等12個民族自治縣和享受民族自治縣同等待遇的資源、淩雲、西林等3個縣以及防城港市防城區、東興市2個區市的考生(含漢族考生)降低總分20分;

融安、灌陽、蒙山、上思、百色市轄區(右江區)、田陽、田東、平果、德保、靖西、那坡、樂業縣、田林、昭平、河池市轄區(金城江區)、南丹、天峨、鳳山、東蘭、宜州、新城、象州等

除上述50個縣(市、區)和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少數民族考生外,區域內其他市縣少數民族考生總分(10少數民族考生除外)下降7分;

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的少數民族考生,總分下降5分。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省籍考生,總分降低20分。

3.烈士子女總分減20分。

4.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考生和雙女結紮戶考生總分下降10分。

5.帶著孩子的歸國留學生總分會減20分。

(十八)同時符合本條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項規定的相關情形的考生,只取最大分數作為考生加分項,且不得超過20分。

(十九)享受邊境縣待遇的東興、靖西、那坡、憑祥、大新、寧明、龍州、防城港等8個邊境縣(市、區)和崇左市德保縣、扶綏縣、江州區、防城港港區、天等5個縣(區)的考生,錄取時執行優惠政策。但根據教育部規定,享受照顧的考生總分不得超過20分。

(20)符合本條第(13)、(14)、(15)、(16)、(17)、(19)項條件的考生,必須向社會公示。其中第(13)、(14)、(15)項和第(17)款第4、5項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公示。未公示的考生不得獲得相關項目加分。

(二十壹)軍隊退出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中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國家確定的邊疆、沙漠地區、邊遠地區駐縣(市)現役軍人的子女,軍隊確定的特種、壹級、二級海島部隊的子女,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被高等學校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壹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二十二)少數民族學生考入自治區所屬高等院校的比例,力爭達到我區少數民族人口比例。其中,少數民族考生壹般應占自治區所屬民族院校各民族招生比例的65-70%。

(二十三)2010年,普通高校新生錄取繼續在以下五個方面傾斜:向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業傾斜;向人才短缺的老、少、邊、山、窮縣(市)傾斜;向大中型國有企業和鄉鎮企業傾斜;高職院校學生向空白鄉(鎮)傾斜;向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模範人物傾斜。

(二十四)定向招生。

1.目標就業單位的範圍。地質、礦業、石油、軍工和邊疆民族地區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業主。

2.學生的範圍。面向全自治區招生。考生符合招生學校招生簡章規定的條件,即具備報考資格。

3.錄取。定向就業招生和非定向招生同時招生。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不能在本校分數線上完成的,可在本校分數線以下、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20分以內投檔,學校根據考生定向誌願擇優錄取;定向就業招生計劃仍未完成的,就地轉入非定向計劃。

4.候選人定向協議。自願填報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誌願並按相關政策被錄取為定向生的考生,須在招生報名前與高校及有人事調配權的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相關定向就業協議。對無故拒絕簽訂協議的學生,高校可以取消其錄取資格。

5.充電。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高校和定向就業單位不得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向考生收取國家收費政策規定範圍以外的任何費用。

(25)少數民族預科班。

1.招生對象:區外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區域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招收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考生:(1)應屆高中畢業生;(2)農業戶口;(3)老、少、邊、山、窮縣(市)50個少數民族。

2.錄取規則:少數民族預科班錄取規則按順序為誌願錄取。如果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的學生不夠,本科預科可在同批次分數線下80分鐘內按投檔規則投檔,高職預科可在同批次分數線下60分鐘內按投檔規則投檔,由院校擇優錄取。

3.培養形式:少數民族預科生在高校錄取後,在規定的高校進行為期壹年的高中文化補課。預科學習期滿後,政治表現好,具備讀本科或專科條件者,可升讀本科或專科,無需再參加高考。少數民族預科生在地區高校錄取後,集中到廣西民族大學補壹年高中文化。預科學習期滿後,政治表現好,考試合格後直接被學校錄取,不用再參加高考。

(二十六)招收學生。

經教育部批準,具有招收保送生資格的高校可以招收保送生。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名單為準(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公布)。有保送生資格的同學可以自薦相關大學。被確定為高校推薦生的學生,須到其戶口所在地縣市招生辦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高校推薦生招生登記表》,填寫壹式兩份,直接送壹份給擬錄取的高校,同時送壹份給自治區招生考試院高校招生辦。

招收保送生的辦法和程序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行。

(二十七)身體殘疾、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業、符合高考條件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拒絕接收。

(二十八)高校應在擬錄取考生名單上標註錄取類型(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等擬錄取考生)),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審批,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補充或調整相應計劃。經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批準後,形成考生數據庫,並據此打印相應的考生名單,加蓋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並予以備案。

高校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審定的考生名單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學校公章後直接發送給被錄取的考生。如果是民辦高校,還應連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提供的錄取信息確認表直接發送給被錄取的考生。考生可憑錄取通知書辦理戶口遷移和註冊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和相關要求辦理註冊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可延期報到。高校憑廣西壯族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批準的考生名冊和被錄取考生持有的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放棄錄取資格。高校要按原籍(縣市)匯總主動放棄錄取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編號),在我校規定的正常報名截止日期後20日內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

(二十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錄取過程中泄露考生個人信息和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

考生可通過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提供的渠道及時查詢和確認自己的錄取結果(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九、信息公開

(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和中學要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和考生資格、招生計劃、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和申訴渠道、重大違規行為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

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公布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和投訴渠道、重大違規行為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方式、自治區統考錄取投檔控制分數線、誌願填報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高校錄取批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照顧政策類別中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和高校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合格考生名單。

各市、縣級招生辦(考試院)、中學分別在本地區公示合格考生名單、學校享受的照顧政策類型、本地區高考考生特殊類型。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招生計劃、招生章程和招生成績查詢方式;公示通過我校特殊類型入學考試的考生名單。

(二)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存至年底。各市縣招生辦(考試院)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至少在報到前10個工作日進行公示,保存至當年8月底。

(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大學、中學在公示相關信息的同時,應當提供舉報人的電子郵箱、聯系電話、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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