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給予支持。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的組織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為實施義務教育提供規劃、經費、土地、物資、建設、人員、司法等方面的保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目標責任制,將義務教育實施情況作為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年度和任期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實施義務教育的監督檢查、評估驗收和復查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和倡導企業事業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同胞、臺灣省同胞、海外僑胞、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助學,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學校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規劃時,應當合理布局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
小學的設立應當有利於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初、初中孩子上學單程在2.5公裏以內,高年級孩子上學單程在5公裏以內。不能按上述規定設置小學的,須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初級中學的設置應根據人口分布和地理條件相對集中。在人口稀少的偏遠山區可以舉辦寄宿制學校。盲童學校、工讀學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民政、公安部門統壹規劃;聾人學校(班)和弱智兒童輔助學校(班)的設立,由區、縣(市)統籌安排。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學校、校舍、教學設備和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關於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的標準。第十二條學校的開辦、關閉、變更、合並、轉讓辦學財產,應當經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核,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必須加強對校舍、校舍、設備和設施的管理,不得出租、轉讓或者擅自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校舍、校舍、設備和設施。第十三條在編制城鄉建設規劃和舊城改造、新區開發中,應當規劃建設適應常住人口的義務教育設施學校的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必須征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遵循國家中小學建設標準,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合理布局、先建後拆。原建設中,安排好學生學習的過渡房後,可以先拆後建,經批準後再建。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因城鄉建設需要拆遷中小學校的,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劃和不小於原學校規模的原則新建或者擴建學校,新建或者擴建的學校應當符合國家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範的要求。經教育行政部門和規劃部門批準不需要在此區域內新建、擴建學校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中小學建設補償。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擾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不得在學校內或者學校附近修建汙染環境的工廠、場地和設施,不得在校園內和學校門口擺攤設點,不得在學校附近設置臺球、電子遊戲機等娛樂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