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派出所開證明,去相關教育管理部門(教育局)學籍管理辦公室蓋章。變更後將變更後的姓名告知班主任和學校註冊老師,老師即可辦理學生註冊姓名變更。
2、小學新生,其戶口和住房許可證交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通知,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3、學生轉學時,將原小學生的檔案、戶口和住房證交給學校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學生憑加蓋有管轄學校管理章和學校通知章的教育行政部門證明,在規定時間到學校報到。
4.學籍內容包括:加蓋轄區教育局學籍章和相應中學學籍章的錄取通知書、小學畢業登記表、教育局統壹制定的質量手冊。
壹、名稱原則上不易更改,但在下列情況下經批準可以更改:
1,因父母離婚改名;
2.再婚子女改名;
3.被收養人改名的;
4、同壹單位或同壹學校、同壹班級同名同姓;
5、名字生僻、怪異、不方便使用;
6、由於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錯誤的;
7.其他有充分理由的。
二、人事檔案即人事檔案,包含以下材料:
1,簡歷材料。
2.自傳材料;個人事項報告材料。
3、檢查、評估、鑒定材料;審計材料。
4.學歷學位材料;專業(崗位)資格材料;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材料;反映科學研究學術水平的材料;培訓材料;正面評價表。
5.政審材料;變更或者認定姓名、民族、籍貫、國籍、出生日期、入黨入團時間、工作時間等材料。
6.黨團組織建設中形成的材料。
7.表彰獎勵材料。
8.法律相關和紀律材料。
9.招聘和雇用材料;任免、調動、授予、安置退役士兵(恢復)及退役(離職)材料;辭職、辭退、罷免材料;工資待遇材料;出國(境)材料;黨代會、人民代表大會、CPPCC會議、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代表、民主黨派代表形成材料。
10,健康檢查及工傷事故處理材料處理;喪葬材料;提交和審核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材料。
11,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