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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小學劃片2017

小學生在校不小心摔倒,醫藥費應該由學校負責。

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擴展數據:

案例:有學生在學校摔倒受傷嗎?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學生在學校上下樓梯奔跑時摔倒,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重慶市永川區法院審結壹起侵權責任糾紛案,認定學校未盡到對受傷學生的救助管理義務,判決學校賠償受傷學生小劉經濟損失2.5萬余元。

學生小劉和陳驍都是13歲,是永川壹所中學的學生。他們在同壹個級別的不同班級。小劉的班級在教學樓的五樓,陳驍的班級在教學樓的四樓。

2016年4月22日午飯後,小在與其他同學嬉鬧後從五樓下到五樓、四樓樓梯拐角處時,對著正要下樓的踢了壹腳,導致自己摔倒,造成左肱骨上段髂骨骨折,左橈骨小頭骨折,左肘部鈍挫傷伴血腫,左肘部神經損傷。

向小劉和陳驍了解情況後,小劉的班主任給小劉的婆婆打了電話,讓小劉去找醫生檢查。

受傷後,小劉在重慶永川中醫院住院22天。出院後,他被命令在手術後繼續外固定和用石膏固定左肘關節2-3周。術後他根據傷口愈合情況決定何時拆線,將左上肢懸吊在胸前固定,根據橈骨顱骨骨折位置決定治療方案。骨折愈合後取出內固定,患肢不可用力過猛。

2065438+2007年2月9日,小劉又去永川區中醫院做了6天內固定。

此外,還發現學校樓梯間張貼了“上下樓梯靠右走”的警示牌,小劉和陳驍的班主任告訴學生上下樓梯靠右走。

經法院審理,核實小劉損失醫療費6774.68元,繼續治療費2938.8元,住院夥食費1.400元,護理費7300元,傷殘賠償金59220元,交通費225元,檢查費146.8元,鑒定費21.000元,共計806500元

永川法院認為,事發時小劉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壹定的認知能力和保護能力,對跑下樓可能發生的危險有意識。因此,他在與同學嬉鬧後不顧安全跑下樓,無視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對其墜落受傷造成損害,存在重大過錯。

雖然陳驍主觀上對小劉的墜落沒有故意,但他在樓梯間逗留,下樓梯時沒有註意周圍危險情況的發生。客觀上和小劉自己摔倒有關系,他有壹定的疏忽。酌情對小劉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同時,對於發生在校園內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雖然對學生盡到了壹定的安全和教育義務,但對受傷學生負有及時救助的義務。學校未能在小劉受傷後及時送醫院,未充分盡到搶救和管理義務。故其應酌情對小劉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案件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參考資料:

人民網-學生在校摔傷,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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