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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貴族特權合法化有哪些?

(壹)“八項建議納入法律”

魏明帝制定《魏律》,規定了以《周禮二辯》為基礎的“八辯”制度,即以下八種人在犯罪時享有赦宥特權:議親(皇親)、議過去(皇帝晚年)、議貴(封建美德有影響的士人)、議能(有大才能者)、議功(對封建國家有大貢獻者),在曹魏以前,“八辯”只是作為壹種倫理觀念存在,未見具體的法律規定。三國時期,隨著儒家思想的進壹步滲透,客觀上土耳其豪門的社會地位日益提高,以法律條文明確規定部分貴族的法律特權勢在必行。因此,曹魏的法律第壹次將“八項意見”制度正式納入法典。

“八項意見”所列民族的人犯罪,不經過普通司法程序,而應根據具體情況報請皇帝減輕處罰。這樣,貴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獲得了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加深了廣大人民的苦難。東晉稱帝時,廬陵太守楊牧“動不動就殺人,遇冤死壹百八十人,所長死罪”。因為靜賢是他的祖父母,所以她免於死刑。王侯之子“白天當街殺人,劫賊逃跑,皇室鹹”,無視國法。顯然,“八議”制度是封建統治集團維護等級特權的法律武器。雖然壹些封建帝王也意識到過度放縱特權會對封建社會秩序造成壹定的破壞,但還是進行了壹定的限制。但是,為了鞏固統治集團內部的團結,我們不得不把“八項意見”作為壹項基本的法律制度。

“八項意見”制度從曹魏的正式人法開始就有了。歷朝歷代的法典,歷經明清,在中國歷史上延續了幾千年。

(二)“官方”的出現

北魏南朝的法律也確立了“為官”制度,即允許官員為徒,用官員來贖罪。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上品無貧,下品無土族”,高官顯貴多為富紳所把持,“為官”非常明顯地符合他們的利益。北魏法律明確規定,五品列爵、官員從五品起三年視為官員,免官者三年後按原官階降壹級。陳律特別規定“官員若能當兩年學徒,其余服滿刑期;三年有期徒刑可以視為兩年有期徒刑,剩下的壹年可以贖回。這種官刑與古贖相結合的方法,使封建官僚完全逃脫法律制裁,是封建等級特權原則在法律上的又壹體現。

自南北朝正式形成官制以來,隋唐兩宋的法典都繼承了這壹制度。明清時期雖然沒有明確的“官職”制度,但由“官職”制度和觀念形成的壹系列保護官員特權的制度依然存在,可見“官職”的影響之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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