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婷婷,她的監護人有責任嗎?
婷婷主觀上是傷害他人的人,犯故意傷害罪。但由於婷婷年齡尚小,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亮亮壹家的損失只能由婷婷的監護人承擔。最終,法院判決婷婷的監護人需向亮亮支付賠償金654.38+0.4萬元。
第二,對於學校來說,保險公司會代替賠償嗎?
學校對三個孩子的監管不到位,什麽都不管,學校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因為學校買了保險,保險方賠付了。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亮亮支付賠償金654.38+04萬元,學校向亮亮支付鑒定費965.438+02元。?
第三,對於亮亮來說,他的監護人需要承擔壹部分責任。
亮亮受傷後,其監護人沒有註意到孩子的身體並及時送醫院治療,因此也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該事件也提醒我們所有人,孩子可能不懂事,不註意自己的判斷力,所以老師和學校需要更多地關註孩子,以避免在學校發生這種事情。同時,如果孩子受了點小傷,也不要在意,因為傷勢可能會加重,會造成更大的損失,不僅是身體上的,還有心理上的。